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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坛支行金坛市科学技术局金坛市知识产权局金坛市HYPERLINK"http://www.gdjrb.gov.cn/"\t"_blank"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坛银发〔2012〕15号关于印发《金坛市专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发行、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江苏银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为拓宽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规范办理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推进专利产业化进程,结合金坛实际,制定《金坛市专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页无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金坛支行金坛市科学技术局金坛市知识产权局金坛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抄报:常州市科技局,常州市知识产权局抄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金坛市专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宽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规范办理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推进专利产业化进程,结合金坛实际,制定《金坛市专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所有的专利设定质押,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坛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第四条借款人以专利出质贷款人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投资和投机经营活动。第五条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权利证书。(二)贷款期限不能超过专利实际有效期。(三)已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并能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六条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所有人,若存在共同所有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且出质人为全体权利人。(二)恪守信誉,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三)企业有一年以上的经营业绩。(四)企业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专利质押贷款:(一)专利被宣告无效、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已经终止的。(二)专利存在纠纷的。(三)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最长有效期届满日的。(四)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质押贷款的情形。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八条贷款人在办理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专利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授信管理办法,合理设定专利质押贷款额度和期限,专利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执行。第九条专利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以专利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一般不超过评估价值的30%,也可以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专利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对其出质的专利予以重新评估,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补充担保。第四章贷款申办程序第十一条办理专利质押贷款的流程如下:(一)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质押贷款申请资料后,对借款人的身份、资信及经营状况,借款用途、偿债能力及还款来源,拟质押专利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查,需要评估的,由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拟质押专利进行价值评估,决定是否建立授信关系,并确定质押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二)经贷款人审查拟批准质押贷款的,借贷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专利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专利质押合同订立后,贷款双方当事人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质押合同登记,获得《专利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等文件,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四)专利质押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应及时将出质的专利证书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等证明文件移交贷款人,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五)质押贷款双方当事人将借款合同、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报金坛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六)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妥善保管出质人转移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进行贷款管理。贷款发放情况应定期报送人民银行金坛支行。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专利质押贷款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一)专利质押贷款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三)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四)证明专利实际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或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