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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泉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办理并逐步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泉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的专利系指已依法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泉州金融机构和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诚信、合法原则。第四条借款人必须是正常经营的企业,合法拥有拟出质的专利权。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该专利权须经全体专利权人一致同意。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专利权作为担保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专利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专利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贷款人负责提供,专利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合同范本。第二章贷款用途和条件第五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贷款人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技术产业化推广、流动资金周转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第六条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的有效专利;(二)该专利为借款人(企业)的核心技术,专利权处于保护期限内;(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正在实施,并已形成一定的产业化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五)专利权质押期限不能超过专利权剩余保护期限;(六)实用新型专利须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且该报告结论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第七条借款人必须按时缴纳专利年费,维护专利权的有效性。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一)借款人非专利权人的或者有两个(包括两个)以上共同专利权人而非全部专利权人同意的;(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三)存在专利纠纷的;(四)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五)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可由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承贷银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贷款额度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第十条贷款人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专利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和利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一般为2年内。第十条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方面,贷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规定浮动。在批准贷款申请前贷款人必须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保还款安全。第四章贷款申办程序第十二条借款人以专利权出质向贷款人借款,需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三)证明专利权有效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四)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正本;(五)借款人(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规范审查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决定是否与借款人建立授信关系。采用专利权质押方式的,应重点审查专利权是否真实有效、借款人信用档案、借款人是否有权将该专利权进行质押、借款人是否有重复设定质押的情况及专利权的市场价值。第十四条借款人和贷款人达成初步贷款意向的,可向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初审意见。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审核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提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初审意见。第十五条经泉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初审意见后,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协助双方当事人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质押合同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登记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贷款人方予以发放贷款。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同时报泉州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备案。第十六条专利权质押合同经质押登记后,借款人应将出质的专利证书移交贷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