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2
2/2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75051號令修正發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四條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二、營養師法第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第八條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五、報名費。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第九條應考人依第七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二、資格證明文件。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第十條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