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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管理办法【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可编辑放心下载)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建立管理有序、经营稳健、责权明确、运行平安的证券经纪业务体系,促进证券营业部的标准开展,制定本方法。第二条证券营业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接受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第三条证券营业部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享有公司授权范围内的经营自主权,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对证券营业部的经营策略、经营效益和经营平安负责。未委派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的,由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行使总经理职责。第四条公司对证券营业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公司营销管理总部具体负责管理。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证券营业部进行职能管理。第二章职能第五条证券营业部是公司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是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局部,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标准运作,在公司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第六条证券营业部应贯彻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理念,树立证券营业部的良好形象,打造“国盛证券〞的效劳品牌。证券营业部在经营活动中应贯彻公司统一的企业形象和战略方针。第七条证券营业部应积极开拓市场,制定切实可行的营销策略,通过各种合法的竞争手段,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努力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第八条证券营业部应完善各项内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控制本钱,开源节流,防范经营风险和各种平安隐患,保证证券营业部的平安、标准和稳健运营。第九条证券营业部应加强对投资者的资产管理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为投资者提供平安的交易环境。第十条证券营业部应为投资者提供诚信、稳健、高效的效劳。第十一条证券营业部应加强员工的队伍建设,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三章权限第十二条按照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对证券营业部实行授权经营。第十三条授权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是指证券营业部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所拥有的业务和管理权限;特别授权是指证券营业部因接受公司的特别委托而拥有的业务和管理权限,必须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才能拥有。第十四条以下经营活动属于一般授权范围:1、代理有价证券买卖;2、代理有价证券的代保管和鉴证业务;3、接受投资者委托代收证券本息、红利及办理过户手续;4、证券投资咨询业务;5、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五条以下管理活动属于一般授权范围:1、根据公司的人事制度和核定的用工方案招聘人员,并报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备案;2、证券营业部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公司直接委派的人员除外〕,并报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备案;3、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劳动合同与薪酬的管理;4、根据公司会计制度与财务制度实施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5、公司规定范围内的资金管理与调转;6、公司规定范围内的证券营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第十六条特别授权事项必须事先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司申请,获准后,按照公司书面授权指定的事项、权限和期限行使职权。未经授权的证券营业部不得开展特别授权范围内的任何活动。第十七条以下经营活动属于特别授权范围:1、配合公司开展的特定业务;2、根据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实际情况开展的超出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业务。第十八条以下管理活动属特别授权范围:1、用工方案的变更;2、营业场所的变更;3、公司规定金额以上的办公或营业部场所装修工程;4、公司规定金额以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5、公司规定金额以上的预算内固定资产购置;6、预算外的资产购置和费用支出;7、公司规定金额以上的单笔费用支出〔公司已经核定的支出除外〕;8、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和协议;9、超出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章职责第十九条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必须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管理权。第二十条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如实向公司提供日常经营管理情况。第二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发生的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处理的,应启动应急预案先行处理,并同时向公司口头汇报,随后再向公司书面报告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证券营业部应依法接受当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与稽核。第二十三条证券营业部应服从公司的指令,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四条证券营业部禁止从事以下行为:1、以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资产对外进行担保、融资、承包租赁、委托资产管理等一切经营行为或签订具有以上内容的合同;2、对投资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3、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买卖证券;4、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损失作任何承诺;5、对外进行虚假宣传或向投资者提供虚假及不负责任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