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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4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4页科技成果鉴定程序XX省科委科技成果鉴定程序规定(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列入XX省科委“XX省xx年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合同项目鉴定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规定进行鉴定。第三条鉴定由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成果处)统一归口管理。成果处负责对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必要时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第四条经授权委托,各业务处(室)受理本处(室)列入“XX省xx年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合同项目鉴定计划”内应用技术成果的鉴定申请,并主持鉴定工作。第五条项目完成单位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提前一个月将下列鉴定申请材料送达有关业务处(室):(一)鉴定申请报告;(二)《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三)有关技术资料;(四)经市科委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查新结论报告;(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六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以及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第七条市科委各业务处(室)在20天内对申请鉴定项目进行技术性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在《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任务下达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拟定推荐鉴定专家名单一份,一并送成果处申请鉴定。第八条成果处按《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进行形式审查,10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同意鉴定的,在鉴定申请表“组织鉴定单位意见”栏内加盖成果处印章。第九条业务处(室)在收到同意鉴定批复后,按《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主持鉴定工作。第十条科技成果鉴定后,主持鉴定的业务处(室)对鉴定证书内容审核后,在“主持鉴定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处(室)印章后,送成果处。第十一条成果处对已组织鉴定项目,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进行审核后,在“组织鉴定单位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XX省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对鉴定证书进行编号登记,同时将完成的鉴定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通知主持鉴定的业务处(室)、综合计划处、条件财务处。第十二条业务处(室)收到成果处反馈的鉴定材料后,应及时填报“XX省xx年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合同执行情况审核表”,业务处(室)、条件财务处、综合计划处对合同条款完成情况分别确认并签署意见,对已完成的项目合同,计划处负责办理合同注销手续、加盖合同注销章,成果处凭项目审核表发给项目承担单位鉴定证书,将鉴定材料返回业务处室归档。第十三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应在拟鉴定日期前2个月向市科委成果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成果处会同业务处对材料进行形式和业务审查,报委领导批准后,由成果管理机构委托有关处(室)或单位主持鉴定工作。第十四条科技计划内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按《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执行,由下达软科学研究任务的处(室)会同成果处组织评审,评审程序同上。第十五条凡申报国家级和XX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的产品鉴定工作,由综合计划处组织鉴定,鉴定办法另定。第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要求采用检测鉴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会同专业检测机构聘请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鉴定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凡经市科委组织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单位必须到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办理XX省科技成果登记。第十八条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