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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沟镇财政所廉政建设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所廉政建设,促进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热情服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现象的发生。全体财政所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廉政建设“八不准”: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搞吃、拿、卡、要、送;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金)和宴请;三、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杜绝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四、不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五、不准利用职权拨人情款、办人情事,搞权钱交易,挪用财政资金;六、不准聚众赌博,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七、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八、不准利用职权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第三条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财政资金分配、国有资产处置、政府采购必须按规定程序操作办理,决不以打招呼、暗示等任何方式干扰正常业务,坚决杜绝讲关系、徇私情。第四条财政所长对所内廉政建设负总责,负责全所廉政建设的领导工作,并做好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和考核。第五条将廉政建设作为年终文明财政所评选,财政人员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第六条、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水沟镇财政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