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7
2/7
3/7
4/7
5/7
6/7
7/7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山西省出版行业税收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行业的税收管理,规范税务征收和纳税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版企业的改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版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版业是指出版社、报刊社、新华书店、图书印刷复制以及相关的纸张印刷物资供应企业。第四条出版业纳税人机构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系制度,依托信息化,保证信息渠道畅通。第五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行业经营特点及该行业特殊适用政策第七条经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山西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正式批准成立的山西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我省唯一的国有独资大型出版企业集团。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山西人民出版社、山西教育出版社、希望出版社、北岳文艺出版社、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山西经济出版社、三晋出版社、山西春秋电子音像出版社、山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新华印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美术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教育印刷厂、山西省新闻出版纸张公司、山西省印刷物资总公司、山西省专项出版物管理中心,以及上述单位所有国有控股、参股、分子公司、集团报刊中心及所属各报刊社。第八条出版行业经营特点:出版行业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电子音像等出版传媒产品的研究开发、编辑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销售、物资供应、仓储配送等。目前全省教材、教辅的出版发行,市场化图书的出版发行,纸张、印刷物资和相关器材的批零销售是构成出版行业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教材教辅在山西省内的行业独占格局和绝对垄断地位将继续稳定维持,第九条出版行业经营优势及政策支持:1、主业形态突出,产业链完整。出版集团的经营实体从行业源头—原材料的批零销售开始到图书销售网络建立,遍及全省十一个地市的销售门店,覆盖了整条产业链,有效规避了产业链环节的风险;2、传统教材教辅领域的绝对垄断优势,保证了出版行业的持续盈利能力;3、作为国家和地方政府重点扶持和关注的出版企业集团,该集团正在按照国家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文件进行转企改制。国家给予的政策支持包括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及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精神,省政府于2009年6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的补充规定》,要求加大在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产业的力度,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09]31号、34号)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行业管理的风险点第十条该行业主要经营的教材受国家对中小学教材限价销售的影响,销售收入虽然较大,但利润率维持在较低水平,盈利能力不强。第十一条对贫困地区的免费教材征订及近年来实行的教材政府招标采购让利使得较低的利润空间又被压缩,产业发展面临着积累资金不足的状况。第十二条出版集团起步较晚,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时间不长,薪酬制度改革不彻底,没有形成长效激励机制,影响到企业效益。第十三条图书发行市场为买方市场,出版社基本没有话语权,出版社发行的市场类图书大多为寄销图书,而且无法签订寄销合同,发出的图书并没有真实地实现销售,所有权和风险并未转移,渠道商随时可以换货或退货,已经成为企业经营中的常态,但退货发票的办理在实际流程中存在很大的难度,已销售的大部分图书收款期在一年以上,占用在存货及应收账款上的资金较大,资金周转较为困难,资产周转效率不高。第四章日常管理要求第十四条山西出版集团内部有比较完整的产业链,大致分四个环节:出版环节、印刷环节、发行环节、物资供应环节,前两个环节可归为工业生产大类,后两个环节可归为商品流通大类,要结合出版行业的特点,分类进行管理。第十五条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第十六条要及时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促进规范财务核算行为。第十七条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税收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第十八条税收日常检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日常检查实施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检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