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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7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7页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的XX省国土资源厅文件皖国土资"2007"1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矿业产业政策(一)凡规划确定为禁止勘查或开采区的,不得设立新的矿业权;在规划批准前已经设立的,应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规定的时限,届时依法注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凡规划确定为限制勘查或开采区的,除符合规划规定条件外,不得设立所限矿种新的矿业权;规划批准前已经设立的,在矿业权有效期届满时不予延续,并依法注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凡不符合国家或省矿业产业政策的矿业权申请,一律不予批准。按本条规定涉及关闭矿山企业的,均应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二、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严禁越权审批采矿权(二)各类矿业权的申请资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负责审批的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申报资料,降低申报的标准。严格矿业权审批程序,该会签会审的事项必须会签会审。所有矿业权管理资料按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整理归档,纳入本部门档案统一管理,严防矿业权档案资料的损毁和丢失。(三)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的权限审批采矿权。对已经越权发证的,发证机关应立即自行纠正。本通知实施后,对越权发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加强和规范探矿权审批管理(四)探矿权申请人(包括已设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必须是企事业法人。凡申请探矿权,必须提交由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写的勘查实施方案。国家规划XX县区和重点勘查规划区必须按规划设置探矿权。申请探矿权,其勘查面积不得小于一个基本单位区块。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矿种的探矿权,必须明确勘查的主矿种。申请探矿权的勘查范围与已经设立的矿业权范围空间重置或与已设采矿权毗邻(指已设采矿权范围内已经查明矿体或控矿、赋矿构造的自然延伸区域;自然延伸不清的,则为露天开采的地面安全警戒线或地下开采的地表错动线圈定的区域)的,不予批准,但被确定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且与本单位已经持有的矿业权重置的探矿权申请除外。(五)申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2(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部12号文件”)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探矿权以及同时申请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的,一律不予受理。对于第二类矿产空白区,根据市场需求,原则上由省级财政投资委托勘查单位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查工作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近期内未安排地质勘查的,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不同矿种的单位面积确定起始价后,再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矿业权(具体标准附后)。2006年1月24日部12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由第一类矿产申请增加第二类矿产的,必须按规定评估缴纳探矿权价款后,方可办理变更勘查矿种的登记手续。(六)申请探矿权延续,同一个勘查阶段只允许延续一次。提高勘查阶段的探矿权延续,必须提交前一阶段地质勘查报告,并附勘查单位的审查意见。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每一个勘查年度,应依法向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凡越界勘查、边采边探、以采代探行为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七)探矿权人应当对勘查许可证确定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整体勘查,分立探矿权的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确需分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符合分立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审理。(八)继续实行省级矿产资源勘查预留区块制度,保障国家和省级财政出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计划的实施。在预留区内,除国家和省级财政出资勘查、国家和省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源勘查、经批准的XX县区规划和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外,不受理其他探矿权申请,已设探矿权不批准其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申请。四、加强和规范采矿权审批管理(九)申请设立采矿权(包括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矿山开采规模不得小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其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应当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否则不予批准。对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