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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1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1页加强人大监督推进司法改革改善司法环境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本刊记者就“加强人大监督推进司法改革”的话题专访了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李益前。李益前主任介绍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1]于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设立,主任委员由时任第一副委员长习仲勋兼任。这一专门委员会联系部门之多、任务之繁、压力之大,在各个专门委员会中尤为突出,也引起了海内外的异常关注。岁月荏苒,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6届任期,工作历经沧桑。李益前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供职20多年,从第六届到第八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工作,第九届至第十一届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作。期间,有两件事情使他难以忘怀:一是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其卸任前1年召开的委员长会议部署了3个议题:人大及其机构的内部设置,加强人大代表的工作,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请陈丕显副委员长主持调研如何加强对于法律实施的监督,选调4个工作人员到XX省XX市、XX市、XX省等地调研后拟出了1份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有些要点后来写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得以大会表决通过。当时,推动了人大工作,特别是在地方人大工作中注入了一股活力。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委员一当选,就非常重视了解这一方面的进展情况,并向习仲勋副委员长汇报。二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重视强力部门的职能建设,形成合力抓住对于司法方面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放开手脚尽心尽力不辞劳苦扎扎实实,做好前期准备和后期追踪落实的工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推进加强对于检察、审判工作的监督做出了贡献积累了经验,也推动了地方人大的相应监督工作。李益前主任表示,在立法与监督工作中,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发挥了其自身应该承担的职能。它按照专门委员会的分工联系着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序列中的监察、民政、人事、劳动、编制办以及公安、安全、司法行政等部委办,国家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还有工、青、妇、社团等,范围广泛。不言而喻,涉及这些领域的法律制定、修改及对其实施情况的监督,任务十分重大,工作及其复杂。值得一提的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五年任期的工作报告,获得了常委会的全票通过,这在前五届工作中是一个亮点。经验与总结对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工作,每一届都有各自的总结,经验十分丰富。但是,引起一般人关心的可能有两点:1、敢于硬碰硬――对于监督对象中的强力部门与非强力部门,一视同仁、针对性强、敢于监督,收效明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如何发挥作用。由其产生并向其负责的政府、法院、检察院实际工作的效率如何,即在司法、执法中做得怎么样。如何才能了解到真实情况把握住社会动态。又是如何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于一府两院监督。使这些机关不能懈怠,不敢懈怠,能够健康有效地运转,以追求不断增强我们国家的国力,有力度地改善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提高每一个人的生活水平。毋庸讳言,对此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的工作十分重要,需要大胆的工作气魄,敢于担当的大无畏精神和精细的组织能力。硬碰硬,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其深入的一层意思包括。敢于对强力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如九届全国人大期间的听取制止刑讯逼供、执行难(法律白条)、超期羁押超审限专题汇报,直接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工作。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做了大量的具体工作,使监督取得了成效。另一方面,对于这些机关增加经费、增加编制的提议,则是支持其要求的调研,不是这些机关本身职能工作,是涉及预算、编制方面的工作。如从人大立法、决定、监督、人事任免4权划分来看,后者属行使决定权,而不是监督权。再次,每届任期中着力点,有的多是注重检查非强力部门领域的法律实施情况。当然,有关公务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单项法律制定修改实施,也是属于内务司法委员会涉及的重要工作。这三个方面,前任5届中多数在后两个方面,投入精力、花费时间最多。反之,涉及强力部门的法律,虽然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还有组织法,也有单项法,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各个领域,而内务司法委员会为常委会行使这方面的监督权力所做的前期工作,着力却较为薄弱。质言之,长期以来,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之间主要是依靠其法定相互监督程序来制约,而接受来自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常常仅是每次大会期间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2、自身严守法――对于自身建设,发挥委员会制度的作用,实行民主集中制,集思广益,善于监督,威慑力强。专门委员会是委员制,不是行政领导体制。这种制度是人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