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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GMP法规制度简介(一)中国药科大学梁毅王莉欧盟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欧盟的各种立法共有8万页之多,GMP规范只是沧海一粟,它是欧盟成员国所有制药企业必须遵循的法定规范,但各个成员国也可以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制定标准高于欧盟GMP的规范。欧盟药事管理法规概况欧盟(EU)自1965年以来,为实现保护公众健康、建立药品自由流通的统一大市场这两个目标,制定、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药事管理法规及指导性文件。根据这些法规文件的效力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法规(Regulations)和法令(Directives)。它们是由欧洲委员会(EC)、欧洲议会及成员国部长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这里的法规具有法律效力,一旦颁布,各成员国必须遵循;法令在颁布数年后,也将陆续纳入各国法律。法令性文件是欧盟药事管理法规的主体,集中体现了欧盟对药品管理的主要原则和要求,是欧盟构建统一药事法规的基本法律框架,各成员国需要通过立法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实施。法令依其内容又可分为四种类型:①基本型(Basic),主要有三个文件组成,这些文件明确了药品的定义,并规定:专卖药品上市须经成员国药政当局批准,即药政当局有权批准拒绝上市申请、中止或撤销上市许可,有权检查生产和复检试验结果。当局的审批时间为300天。上市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并需每5年重新申报、审批。申报者必须详细提供药学、药理毒理和临床的研究资料及专家报告。专家报告是由上述三领域的专家分别对各自领域的研究资料及结果作出总结和评述。此外,申报者应指定一名有资格者负责确保实际生产与申报资料的一致性。②修订型(Amending),是根据上述基础性法规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对有关内容予以进一步的阐述和修订。③扩展型(Extend),是对化学药品以外的其他类型药品(如免疫制品、放射性制品、人血及血清制品、顺势疗法药品等)做进一步的规定。④其他,即关于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等内容规定。第二层面是指由欧盟委员会依据有关法令和法规而颁布实施的药品注册监督管理程序和GMP指南。第三层面是指由欧洲药品评价局(EMEA)颁布实施的一些技术指南,以及对一些法规条款所做的解释。摘自《中国医药报欧盟GMP法规制度简介(二)中国药科大学梁毅王莉欧盟药品审评机构及程序一、欧盟药品监管机构简介欧盟药品监管机构,即欧洲药品管理局(EuropeanMedicinesAgency,简称EMA),其前身(2004年前)为欧洲药品评价局(EuropeanAgencyfortheEvaluationofMedical,Products简称EMEA),于1993年依法成立,自1995年开始正式受理欧盟各成员国人用和兽用专卖药品的上市申请。该局办事机构在伦敦,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申请上市的新药进行技术审评和监督管理,具体有以下六方面:1.向成员国当局和欧洲委员会提供人用药品和兽用药品在质量、安全、疗效方面的科学意见;2.动员各成员国现有的力量,组建一支多国性专家队伍,以实现对申请上市许可的新药申报资料实行一次性审评;3.在欧盟内为药品审批、监督(或药品的撤销)建立一整套快速、高效、高透明度的工作程序;4.加强对上市药品的监督,协调各成员国的药品警惕工作和GMP、GCP、GLP的监督工作;5.为制药公司提供法规和科学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6.建立必要的数据库和现代视听通讯设备,促进药品审评监督及管理的情报信息工作。欧盟各成员国有各自的药品监管机构,行政上与EMA虽无联系,但承担了所在国药品审批互认程序和分散程序、EMA委派的监督检查和所在国的日常监督检查、所在国药品上市后疗效与安全性监控等工作。二、欧盟对药品上市申请的审批程序欧盟药品上市审批程序可概括为“两层机构、三种程序”,即欧盟和各成员国的药品管理局两层机构;欧盟的集中申请程序,多个成员国之间共识认可的非集中申请程序和在一个成员国申请上市的一国申请程序。其中,EMEA执行“集中程序”;成员国当局执行“非集中程序”和“一国程序”。在非集中程序过程中,如果成员国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时,由EMEA负责予以仲裁。集中程序是一种统一、简捷的审批程序。遵循这一程序,一个新药产品仅需经一次申请、一次审评、一次批准即可在欧盟所有成员国销售。凡采用重组DNA、基因表达和单克隆抗体等生物技术生产的产品,必须遵循集中程序。其他如采用了新技术生产的药品、新化学实体或在作用机制、适应证方面具有新颖性的产品,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