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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认证认可业务统计工作,保证业务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的任务是对认证认可业务工作情况、发展状况和认证认可业务监管情况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和管理。第三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规范、统一管理、统一采集、统一上报、统一数据库、统一信息输出”的统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第四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性、完整统一性、准确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认监委各部室、下属单位、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业务统计工作,国家认监委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业务统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负责业务统计工作的具体实施。第七条信息办在业务统计工作中的职责如下:(一)负责认证认可业务统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组织建设认证认可业务统计信息平台,对业务数据的采集、上报、汇总、加工、分析、发布等统计过程进行管理,对业务数据质量实施检查;(二)负责制定认证认可业务统计工作规划,组织与协调业务部门建立和完善认证认可业务统计指标体系,制定有关业务统计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统计标准与规范,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业务统计标准与规范,指导相关管理单位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统计工作;(三)负责对认证认可业务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八条国家认监委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统计工作,在业务统计工作中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活动;(二)负责组织业务统计原始资料的收集和审核;(三)管理和发布本部门业务统计资料;(四)开展业务专题统计分析和咨询服务,实施统计监督。第九条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在业务统计工作中的职责如下:(一)具体负责认证认可业务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工作,编制业务统计报表和业务统计分析报告;(二)具体负责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建设,承担认证认可业务统计信息平台的建设;(三)开展业务统计分析,提供面向社会的认证认可业务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四)组织开展认证认可业务统计培训工作。第十条委下属单位、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统计工作,在业务统计工作中的职责如下:(一)组织实施和配合完成认证认可业务统计调查工作;(二)负责业务统计原始资料的采集、审核和报送,管理本单位统计资料;(三)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辖区业务统计分析,实施统计监督。第十一条相关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应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保证所报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二条国家认监委各部室、下属单位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从事业务统计工作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以下统称认证认可业务统计人员),报信息办备案。第十三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人员不得擅自泄漏掌握的业务统计资料,对在统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四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人员有权拒绝、揭发和制止影响统计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行为;不得自行、参与或授意篡改业务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统计范围第十五条认证认可业务统计的范围包括认证、认证培训及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业务与监管、认证业务与监管、注册登记(备案)业务与监管、实验室与检查机构资质认定业务与监管、认可业务与监管、人员注册业务与监管、认证认可政策与法律事务、科技与标准管理、国际合作以及认证认可领域的其它相关业务活动。第十六条对未列入业务统计范围的其他业务活动,可以根据业务和管理需要实施单项统计。统计项目第十七条认证、认证培训及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业务与监管统计项目主要涵盖机构的基本信息、资质及其变化信息、业务范围及其变化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审批环节信息、行政监管结果信息等。第十八条认证业务与监管包括管理体系认证业务与监管、产品认证业务与监管、服务认证业务与监管三个部分。其中,产品认证业务与监管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业务与监管、自愿性产品认证业务与监管两个部分。认证业务与监管统计项目主要涵盖获证组织(企业)、证书及产品的基本信息,认证关键环节信息、认证结果的变化信息,认证费用信息,注册执业人员执行审核、检查或审查业务信息,认证监督检查结果信息,获证企业获证产品的生产、销售信息等。第十九条注册登记(备案)业务与监管包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业务与监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卫生注册业务与监管、陶瓷出口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