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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正当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AStudyontheStandardofJustifiableDefense摘要:正当防卫是各国刑事立法明确肯认和鼓励的公民的自卫权。这既是对公力救济的有力补充,又是人民主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但基于公平正义原则,由于正当防卫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可能造成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而要设定一定的判断标准予以规范。要坚持必要说与基本相适应说相结合的折衷说,这样既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正当防卫权充分有效行使,形成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同时又避免无限防卫权的错误思想,符合人权至上、生命无价的最高公理。我们在研究正当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时不仅仅局促于激愤的民情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而且还要高屋建瓴地思考对以暴制暴的大力宣扬可能反过来损害人民本身的自由,并且进一步危害法治国的建设。关键词:正当防卫限度,必要说,基本相适应说,折衷说,人权至上导言正当防卫行为贯彻了刑法理论中的报应思想,符合人人享有正当自卫的基本公理。但由于正当防卫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可能造成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而要设定一定的判断标准予以规范。要探索一种公平正当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这样既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正当防卫权充分有效行使,形成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同时又避免无限防卫权的错误思想,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同样值得尊重,符合人权至上、生命无价的最高公理。一、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一)新旧刑法的正当防卫条文对照及修改背景1979我国《刑法》就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规定,1997年新《刑法》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勇敢的以私力救济方式捍卫自身正当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又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及适用条件作了较大的修改规定。新旧两法条文具体对比是:1979年《刑法》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97年《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1979年条文在刑法典正式确立正当防卫制度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对正当防卫的界限缺乏明确的界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没有进行具体的解释,对其中的“其他权利”也没有进行具体化阐释,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规定正当防卫所保护的只是公共利益与人身权利,还不敢明确提出财产权利。从我国正当防卫的立法修改来看,97《刑法》较之于79《刑法》在构成要件、适用条件上有了进一步的明确,这是立法进步的必然。97《刑法》特别是在防卫过限、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两大问题上作了较大的突破。使得受害人在面对不法侵害人的侵害时不致于反而畏手畏脚,顾虑重重,能够放开手脚与暴力犯罪作斗争。这主要是因为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后,社会治安形势错综复杂所致。一是人口流动性急剧加强,从禁止人口随意流动到亿万农民工进城务工、知识分子孔雀东南飞,我国人口迁徙的规模很快位居世界第一,这一方面增强了社会活力,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使原来编户齐民式的户籍管理制度失去了威力,人们失去了原有人际关系网的约束,道德失范问题突显。二是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愈演愈烈,甚至于港澳台黑社会势力进入我国发展。三是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贫富悬殊迅速达到很高的比例,社会心态整体失衡,发财致富的浮躁心理使一些人心理扭曲、铤而走险。这些因素综合起就导致严重暴力犯罪猖獗,特别是抢劫、绑架、杀人、强奸等不时见诸于媒体报道。而与此同时是我国治安防控体系存在漏洞,警民比例过低。“治安防控体系“六张网”———街面巡逻防控网、城乡社区村庄防控网、单位和行业场所防控网、区域警务协作网、技术视频防控网、虚拟社会防控网等,存在覆盖不全面的漏洞。从防控主体上讲,我国警民比例为750:1,与部分发达国家30:1的比率相距尚远”。张伯晋.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N]HYPERLINK"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2-06/14/content_101725.htm"正义网-检察日报HYPERLINK"http://www.sina.com.cn"http://www.sina.com.cn2012年06月14日HYPERLINK"http://news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