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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手签章)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印制、核发、领购、使用、核销、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缴非税收入、进行财务往来或者从事其他收费等活动时开具的财务凭证。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价格、税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票据的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财政票据印制、核发、核销、信息系统建设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票据的领购、核发、核销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第五条财政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财政—1—票据的种类进行归并、增减,并及时予以公告。第六条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凭证。(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缴款义务人或者执收单位将非税收入款项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时开具的凭证。(三)罚没票据,适用于依法具有处罚权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委托的代收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罚款、罚金或者没收财物时开具的凭证。(四)捐赠票据,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接受捐赠时开具的凭证。(五)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修建的非营利性公路桥梁隧道,为偿还贷款,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时开具的凭证。第七条其他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社会团体向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二)医疗票据,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取得收入或者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时开具的凭证。(三)往来款项结算票据,适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2—发生暂收暂付及其他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的凭证。(四)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适用于收取社会保险基金时开具的凭证。(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财政补助资金、公益性事项筹集的资金、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扶贫救灾救济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以及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的收款项目时开具的凭证。(六)住房维修基金收据,适用于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凭证。第八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票据。各种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不得互相串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办理代开财政票据的业务。第九条财政票据由文字、图案、印色、规格、联次、印制章以及防伪标识等组成。第十条财政票据的联次一般包括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的存根联,由支付方收执的收据联,由执收单位作为记账凭证的记账联,以及由收付银行留存的借贷联等。特殊情况需要增减联次及用途的,由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第十一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确定。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财政票据印制合同以及省人民政—3—府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票据印制通知书》印制,并对财政票据在印制、运输和保管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和安全负责。第十二条财政票据套印全国统一的财政票据监制章,对票据监制章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加印少数民族文字或者英文。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领新的领购制度。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使用其他财政票据的,可以由所属单位向当地财政部门申领。第十四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领购财政票据的,应当提交单位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财政票据领购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分别提交下列材料:(一)领购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应当提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