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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2〕3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2012年8月28日吉林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吉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全省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和中央财政下拨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反馈以及跟踪问效、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监管对象,包括各级财政部门、项目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监管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资金拨付的程序、手续,按规定时限和用款计划及用款申请拨付资金情况;(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三)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五)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情况;(六)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七)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第七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监管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批情况。包括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情况,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审批流程等;(二)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包括财政部门拨付资金所履行的手续、程序以及拨付时限等,主管部门按规定向项目单位拨付专项资金情况;(三)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四)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六)专项资金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情况;(七)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八)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中央下达我省的专项资金和省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对上级下达的和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监管。延边州同时负责所辖县(市)专项资金的监管。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对上级下达的和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监管。第九条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的再监督,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业务管理机构要与监督检查机构相互配合,信息共享。第十条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第四章监管机制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监管实行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专项资金用款单位申请报告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核、项目审核论证和投资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要健全具体的管理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完善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项目审核论证,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按照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拨付时限办理,不得无故滞留、拖延。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和计划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和跟踪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跟踪和反馈内部责任制,逐级落实岗位责任。第十七条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应当责成主管部门或者下级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上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说明专项资金的到位情况、实际用途、资金结余或超支数额、配套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对于较大金额项目要建立决算制度,对项目绩效情况开展评价。第十八条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要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上报的资金反馈情况进行核实,发现问题逐级汇报。要将发现的问题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和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加快电子信息化建设进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