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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http://bc.njupt.edu.cn/?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236:2010-10-24-12-21-28&catid=14:2009-10-13-03-00-56&Itemid=28"南京邮电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2008年9月11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第二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二)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按《南京邮电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为1.8及以上(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不计入,下同)。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5及以上;国防生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7及以上;(四)英语专业学生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英语专业四级考试。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受到处分者。(二)违反校规校纪(除考试作弊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经学校组织评议无明显改进者。(三)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或违纪而受处分者。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一)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资格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二)教务处对各院(系)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第五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一)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但高于1.7(含1.7),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二)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但高于1.4(含1.4),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三)国防生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含1.7)但高于1.6(含1.6),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四)在校期间曾有一次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但处分后经学校组织评议在各方面有明显改进者。第六条平均学分绩点为1.5及以上的毕业生(其中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为1.4及以上),仅因未满足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申请重修绩点系数低于1.8的课程(含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重修总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重修后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第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开始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