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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南沙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南沙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州市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南沙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南沙区设立科学技术经费(原科技三项费用,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该项经费年安排额度须达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的2%以上,且逐年有所增加。第三条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是区科技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经费投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制定科技经费的使用计划和日常的审核、审批工作;南沙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科技经费的预决算,办理科技经费的发放手续,并检查其使用情况;南沙区审计部门负责对科技经费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第四条经费的使用原则:(一)科学论证、优化投向、支持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二)采用资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巩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在区内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申请使用区科技经费。第六条用于支持对南沙区科技事业发展有贡献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及其科技成果、活动、项目等和需南沙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科技项目的中介委托、专家评审以及科技管理等相关活动的费用。第三章使用办法第七条区科技经费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使用:(一)对列入区年度科学技术经费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项目的扶持,由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二)对获得国家级科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结合南沙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100%的资金配套;对获得省级科技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结合南沙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70%的资金配套。上级科技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对获得市级科技部门或其他有关同级部门资助的科技项目,结合南沙区产业发展的需要,给予不超过该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50%的资金配套;对留学人员企业获得创业资金支持的,给予等额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四)对获得市级以上重点新产品、产业化中试立项支持的项目、火炬计划项目和星火计划项目,按该项目所获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额度为贷款利息的50%,且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五)对获得经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国家级重点研究试验室等资格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获得经省科技部门、省发改委认定省级研发机构资格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高水平的独立研发机构,经区政府认定,参照本款对国家、省级研发机构的资助标准,给予相应的资助;(六)对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项目,给予该项目所获支持金额50%以下的配套支持;(七)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在南沙区内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关申请和保护费用的,结合区产业发展的需要,比照《广州市资助专利申请暂行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八)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给予奖励、资助或者配套的项目。对同一事项符合本条多款规定情形的,按照所获最高额资助或者奖励。第八条申请使用科技经费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经专家评审后,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报区分管领导批准;申请使用科技经费超过20万元的,经专家评审后,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经区分管领导核准后,报区政府批准;对南沙区重点支持的科技项目,需要超过配套比率和限额的,由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区分管领导核准后,报区政府批准;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科技经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与审批:(一)申请人向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财务状况资料(由有法定资质机构提供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绩效评价)、查新报告和专利证书等。对属于为上级部门配套的各类科技项目,应在上级资助资金到位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办理;(二)申请项目未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的,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在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报区分管领导或区政府批准;(四)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与资金使用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五)由南沙区科技行政部门向区财政部门和申请使用单位发出科技经费使用通知书,办理资金发放手续。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