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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43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43页行政法律行为特征范文一:行政行为及其法律特征行政行为及其法律特征行政行为一词,最早产生于大革命后的法国。19世纪中叶,德国“行政法之父”奥托。迈耶(ottomayer)在行政法学中引入这一概念,经过系统的理论研究,逐渐成为行政法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明治宪法下的日本行政法学接受了这一理论,至今仍然将其作为行政法学研究中的最重要领域。在我国台湾,基本上沿用了德国和日本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也将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由于各国学者在各不同时期对行政行为的不同角度的研究,使这一概念的内涵、外延以及分类等变得十分复杂。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曾经存在过关于是否使用这一概念的论争。众所周知,我国198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概要》最先使用“行政行为”概念,其后,绝大多数行政法专著沿用了这一概念,并且出现了《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概论》等专著。但是,关于行政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及分类,在我国法学界一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我国行政行为概念概述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尽管各学者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是从整体上看可以归纳为四种,即最广义说、广义说、狭义说、最狭义说。最广义说者认为,行政行为是一切与国家管理有关的行为,既包括国家行政行为和公务人员的行为,又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行为。广义说者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做的一切行为。狭义说论者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在行使国家职权中所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仅指行政机关所为的具有行政法律意义的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和非事实行为以及行政相对人所为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但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普遍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单方性和双方、多方性行为等。最狭义说论者排除了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双方或多方性行为,认为行政行为是指单方的外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仅指行政机关对外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行为。所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指行政行为和其他法律行为相比,主要是相对于立法行为、司法行为所具有的特殊性。概括起来有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两个方面。对行政行为的形式特征,认识较一致;而就行政行为的实质特征而言,应当指行政行为因其职权、功能、目的所具备的特点,学术界较少论及,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单方面性、强制性和政策性;另一种是多数学者主张的观点,认为行政行为的实质特征就是其构成要素。有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二是裁量性。行政行为的裁量性是由其权力因素的特点决定的。行政机关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事项作出预见性的规定。其批准、许可、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因素。三是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性的行为。可以自行作出执行法律的命令或决定,无须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争得对方同意。四是效力先定性。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无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对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服从。五是强制性。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在行使职能如遇障碍时,在没有其他途径可以克服的情况下,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消除障碍,确保行政行为的实现。六是无偿性。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如收税)、维护和分配都应该是无偿的。任何乱收费、乱摊派都是不允许的。笔者则认为,行政行为还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公益性,是指在目的上行政行为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管理活动是一种以社会公共事务为对象的活动。在本质上,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利益相协调的关系,其中起主导作用的就是行政主体所代表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是因为他们的特殊利益在享有和取得的过程中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才被纳入到行政管理领域、成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相对人应当服从和遵守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具体的行政法律义务,才能实现社会稳定、有序和协调发展。其次,执行性。与立法行为相比,行政行为具有鲜明的执行法律的功能。布劳克在其《法国行政辞典》中把行政定义为:“公共服务的总体,从事于政府意志的执行和普遍利益规划的实施”。同样,笔者也认为在法治国家中,行政行为在整个法治实现的机制中,起着将普遍的法律规范与变动不拘的社会生活联系起来,实现法律所确定的社会秩序与社会目标,约束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活动符合整体社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