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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法讲座主讲:侯笑梅电话:82290705网址:www.51Labour.com中国劳动咨询网邮箱:meizi7028@163.com提纲一、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将制订劳动规章制度列为重要内容(二)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1)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约束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由于使用了“应当”的措辞,因而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既是《劳动法》授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第二层意思,这些规章制度既要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又要约束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2)将劳动法律原则性规定或认识有歧异的问题变成具体的无争议的标准。《劳动合同法》是一个专门的法律,不少条文已经非常具体并可操作,但一个带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一些具体事项仍需照根据用人单位的特点,通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其延伸使原则性的规定得以具体化。(3)将劳动法律未作规定的内容作补充规定,满足企业管理的需要。企业的性质千差万别,企业中的岗位也各有不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可能对所有具体问题作详细规定,要规范劳动者的行为,维持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需要用企业规章制度作补充。二、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二)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摘自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三)企业集体合同的效力优于职工个人劳动合同,职工个人劳动合同效力优于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而,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应与集体合同或职工的劳动合同内容相抵触。三、拟订企业规章制度应遵循的原则(二)内容合法。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三)内容具体,不具歧义。直接牵涉职工利益的内容如: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处罚标准、解除劳动关系标准要具体,可以计算和量度。表述要准确,不能存在多种解释。(四)经实践证明不适当的内容应及时修改完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四、企业以往在拟制劳动规章制度与程序上的若干误区(二)内容不当1、将处罚劳动者作为规章制度的主体内容,规章制度变成处罚职工的项目清单;2、原文照般法律、法规的内容,规章制度成了国家、省、市劳动法规的誊印件;3、撇开劳动法律法规而不顾,按照企业领导的意愿,自搞一套;4、内容简单,没有本企业特色,没有具体内容和标准,几乎所有事项都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办理)”而概之,出现问题再去找文件。案例:有的企业规章规定:“禁止同事之间恋爱、结婚。否则予以解聘(表现为强迫辞职)”;还有的企业规定:在公司工作两年之内可以结婚,但是不得怀孕生育,否则视为违约…..。公司禁止同事之间恋爱、结婚,甚至有的公司还规定不能“怀孕生育”,否则就视为违约,强迫当事职工离职等等。这些规定看似有约在先,是职工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似乎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之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其实这些规定,无论以规章制度的形式还是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形式出现,都是无效的。因为这种规定本身就是违法的,侵犯了职工的婚姻自主和生育、生产权。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有生育、生产的权利,同时享受法律赋予的休假等权利。(三)公示问题1、没有公示;2、已经公示但没有掌握每个职工已经知悉的依据。案例:某建筑公司在规章中规定:“建筑工程队实行月工资制,日工资按每月日历30天平均计算。”邓某等15人为该公司建筑工程队工人,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750元,公司以750元除以每月日历天数30天,得出日工资25元。邓某等人找到公司,提出日工资标准偏低,要求改正,公司以公司规章规定为由,说日工资是按规章规定由原月工资标准换算出来的,拒绝改正。邓某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指出该公司的错误,公司同意按每周40小时计算日工资。邓某等人表示满意。分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