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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金融理论研究述评下(四)法律的不完备性与金融监管皮斯托和许成钢(PistorandXu2002)认为:法律是内在不完备(incompleteness)的,这意味着不可能制定出能准确无误地说明所有潜在损害行为的法律。当法律高度不完备且违法行为会导致重大损害时,将执法权分配给监管者而非法庭是最优的,因为监管者能主动开展调查、禁止损害行为或强制罚款。上述类似的解决方案,在商法发展历史悠久的发达市场经济中运作极好,在转型经济中却可能不起作用。原因在于,转型经济面临着导致法庭和监管者执法均无效率的情况。为了避免阻吓和监管失灵,转型经济应该发展除执法之外的机制。对政府机构进行的任何额外权力的转移,都应该辅之以治理机制,这些机制要能够最小化权力的滥用,还要能创造对政府机构的激励,使他们制定社会福利而不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决策。(五)中国的法律和金融在一些关于中国法律和经济发展的研究中,Allen,QianandQian(2002)采用LaPorta等人(1998)的法律指标来研究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现与LaPorta等人研究中的样本国家相比,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然而,中国经济的增长主要由一些非正式的部门推动的,恰恰是在这些部门,正式法律体系的影响很微弱。Pei(2001)也发现,尽管中国在经济增长方面有着漂亮的纪录,但是商业合同的执行情况却很差。Alford(2000)指出,在评价中国法律体系的时候,仅仅研究中国的正式法律条文是不够的;他建议研究者关注中国正式法律和非正式执行机制之间的相互影响。尽管中国已经拥有了一系列相当完整且较合理的书面法,但是执法力度却非常弱(Garnautetal.,2000;Pei,2001;StoneandYao,2002)。Alford(2000)正确地指出了仅仅研究中国成文法律是不够的。卢峰、姚洋论证了“漏损效应”——即金融资源从享有特权的国有部门流向受到信贷歧视的私人部门的过程。在金融压抑的经济体中,单纯地改善法治并不促进金融的全面发展;相反,它通过减少私人投资的比重对经济增长产生相当大的负面作用。通过研究得出结论:法律制度只是制度总体中的一个环节,要使它发挥良性作用,需要其他相应的制度来配套,只有在其他配套制度安排完善的情况下,法治才能发挥良性作用(卢峰、姚洋,2004)。三、微观法律金融理论:法律、企业融资与投资者保护微观法律金融理论的研究集中于在国家层面上保护投资者的措施,着重研究不同国家和不同法系在法律体制方面的差别,并研究了法律对企业的融资能力、信用成本的影响,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一)保护投资者、公司治理与金融发展投资者保护之所以倍受关注,与许多国家的公司管理者对外部投资者利益侵占的广泛性密切相关。法律金融理论最近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发现,各国之间在所有权集中度、资本市场的发展、投票权的价值以及利用外部融资等问题上存在具有制度性差异。而且这些差异看起来与对少数股东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力度密切相关。反过来,这种法律保护的水平又似乎依赖于各国法律体系的性质与起源,且随之而改变。特别是在对投资者提供保护方面,普通法系远远超出了民法系(尤其是法国民法系)。反过来,这又鼓励了资本市场的成长与所有权的分散。结果,公司中就出现了所有权集中及所有权分散两种相反的体系,而每种体系均有各自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法律金融理论关于投资者保护的研究逻辑思路可以概括为:投资者保护取决于相应的法律体系和执法力度,而后者又源于不同的法源或法系,即法源决定了一国的投资者保护程度。投资者保护又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模式选择。融资模式和所有权结构也决定公司治理的水平,公司治理水平影响公司价值,影响公司绩效鹤经济发展。可以简单把它总结为:法源→商法(公司法)→投资者保护→企业融资和所有权结构→公司治理→公司价值→经济绩效和经济发展1、法律与投资者保护在1999年12月LLSV发表的《投资者保护:起源、影响、改革》(InvestorProtection:Origins,Consequences,Reform)中,不但对法律差别、各国法律实施效率进行了详细描述,还讨论了这些差别的可能起源,同时也对他们的影响进行了总结,并对公司治理的潜在策略进行了评估。最后还提出,契约的履行是需要成本的,当这种成本大到一定程度后,用法律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代替契约履行,并以此控制管理者,或许是更有效的手段,以主银行型或主市场型为标准区分各国的金融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并非恰当,用法律方法去理解公司治理及其改革要比通常存在于以银行为中心和以市场为中心的金融系统间区别的方法更有效,通过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程度不同,理解各国金融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的差异更为合理。2、投资者保护、融资体制与所有权结构目前,有关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