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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平安标准化治理方法第一条为指导冶金企业开展平安标准标准化工作,夯实冶金企业的平安治理根底。落实企业的平安消费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平安治理的科学化、标准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平安消费情况的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消费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按照《平安消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冶金企业包括焦化、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以及与之配套的耐火、碳素、煤气、氧气及相关气体等消费企业,或者由其组成的企业集团。第三条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消费事故、依法消费的冶金企业,能够参加平安标准化等级考评。第四条冶金企业平安标准化分平安治理和专业单元两部分进展考评。(一)冶金企业平安治理标准化按照《冶金企业平安标准化平安治理考评标准》考评,分为一级平安治理、二级平安治理、三级平安治理和平安治理不达标四个等级;(二)冶金企业平安标准化按照相应的专业单元考评标准考评,分为一级专业单元、二级专业单元、三级专业单元和不达标专业单元四个等级。第五条按照冶金企业平安治理和各专业单元评定的等级,评定其平安标准化等级。冶金企业平安标准化等级分为三级。(一)平安治理和专业单元等级均评为一级,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消费平安事故,为平安标准化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三)平安治理和专业单元等级均评为三级以上,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或累计死亡3人以上的消费平安事故,为平安标准化三级企业(以下简称三级企业)。第六条标准化企业考评程序:(一)企业自评。企业组织自评小组,按照本方法和考评标准自评本企业平安标准化等级,构成冶金企业平安标准化自评报告(以下简称企业自评报告)。(二)申请。企业按照自评等级由相应平安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有关平安消费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冶金企业平安标准化申请表(见附表一,以下简称企业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报告。(三)评审。冶金企业平安标准化评审工作由有关平安消费协会负责组织。收到企业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报告后,有关平安消费协会按照本方法和考评标准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展评审,构成书面评审意见。(四)公告。相应平安监管部门按照评审结果(平安标准化企业备案表见附表二)予以公告。一级企业由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公告,二级企业由省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平安监管部门)公告,三级企业由市(地)级平安监管部门公告。(五)证书、牌匾颁发。冶金企业平安标准化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牌匾由有关平安消费协会颁发。第七条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一级企业、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相应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两人或累计两人以上、较大或累计三人以上消费平安事故的,由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的有关平安消费协会收回,并在媒体上公布。第八条等级证书和牌匾被收回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按照本方法规定,重新进展申请工作。第九条等级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统一式样。第十条负责企业平安标准化等级公告的平安监管部门,适情况对所公告的冶金企业进展抽查,并对抽查结果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