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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長期照顧營養師認證辦法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公佈一、為配合高雄市衛生局居家營養服務方案,提昇有志從事長期照顧營養師的專業素質,特訂定本認證辦法。二、高雄市長期照顧營養師認證基準:領有營養師證書並具中華民國合格營養師資格者。具高雄市營養師公會會員資格。修畢高雄市衛生局或高雄市營養師公會所主辦之長期照顧核心課程共24學分以上。具長期照顧或地區醫院以上之臨床經驗一年以上。三、符合認證基準者,由高雄市衛生局及高雄市營養師公會發給長期照顧資格證書,有效期限二年,期滿内應申請展延並換證。四、高雄市長期照顧營養師展延基準:二年內修滿高雄市營養師公會主辦之個案討論4學分以上。辦理展延者,應於證書期滿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向高雄市營養師公會提出申請,審通過後由公會換發證書。五、本辦法自發佈日實施。六、本辦法得視長期照顧營養專業實際作業情形經高雄市營養師公會理監事會議修訂之。附件高雄市長期照顧營養師展延申請表申請日期:年月日姓名高雄市營養師公會會員編號原發證日期年月日原有效日期年月日聯絡地址照片E-mail電話(日)手機現職工作資歷年資年月年月年月欲支援區域(請依順序)1.2.3.4.5.備註欲變更支援區域者,請儘速與公會聯絡,若公會管理師連絡五次皆無法支援者,則取消支援資格,若有提前告知無法支援不在此限。繳交資料□個案討論會4學分以上之證明資料。申請人簽章高雄市營養師公會審查意見□合格□不合格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