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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报废制度1目的1.1为了规范和加强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我院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2.1本制度规定了医学装备报废管理办法。2.2本制度适用于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和使用科室。3内容3.1医疗设备报废标准医疗设备确定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反复维修仍不能回复性能工作需要。二短期内多次维修,其费用接近或超过原设备价值。损坏过度,更新换代无法修复。d・凡使用期满并丧失效能、性能严重落后不能满足当时需求。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无法修复。配件由于设备更新换代已经无法找到,故无法继续使用的。g・设计或生产质量不可靠,计量不准确,存在安全隐患的。凡是有上述其中一项都属于可报废设备。3.2凡属报废的设备,均由使用科室填写报废申请单上报设备科,由设备科组织技术人员检定认可无法修复,经设备科负责人签字,按级次审定后方能做报废处理。3.3医疗设备的报废批准权限: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科负责人审定。15万元设备由医学装备主管院长审定。5万元以上的设备报废应经装备管理委员会审定。3.4医疗设备报废,必须先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报废原因、数量、经设备科鉴定审核,报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审定。单价五万元以上设备须经装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方能办理报废。3.5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由会计办理销帐手续,建立残值帐目,档案员办理相关档案手续。附加说明本制度由设备科提出本制度由设备科负责起草本制度由设备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