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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查原则与办法2007年8月8日主要内容审查依据审查步骤编号与登记试审初步审查形式审查行业咨询两部门联合专家咨询项目申报重点注意-必需规避条款1、单个项目申报补助资金额度不超出1000万元;2、申报项目总投资不易过大,否则评审专家将认为项目不可信、不可行。不支持占项目总投资超过60%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建设内容的项目3、新技术、新工艺项目不能由科研单位申报,不能是科研项目,只能是推广示范项目。4、必需以消减排污总量和改善环境质量为项目目的,作为核准的标准。5、近三年企业正常经营,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二年,已完成可研编制和环评,已落实不少于总投资60%的自筹资金,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6、除监管能力项目外,其余申报项目必须有可研、环评,同时地方环保部门必需对项目可研、环评予以批复。7、属污染企业治理的项目,项目申报主体禁止运营单位、技术拥有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必需由项目所在企业申报。8、属于新技术、新工艺项目要有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9、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不予支持;10、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不予支持;11、10万千瓦以下机组电厂、且投产超过20年的机组项目不予支持;12、原来多次申请过的项目,要在本次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13、可研编制单位必需有资质一、审查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形式审查原则与办法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规则二、审查步骤各地上报申报材料接受登记—分省项目分类编码—按照项目类型分组校对录入基本信息—按照原则和办法填写分类项目初审表、进行初审—初审质量控制—部分项目进行行业咨询+各相关业务司提出意见—协调确定提出形式审查建议和说明报告—形式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财政部—组织专家审查、核准后下达资金三、编号与登记接收各省、中央企业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编号(地区—项目大类—项目细类—序号)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分类登记,对资料是否完整,缺失情况逐一登记备案与省文核对,确保项目与省文一致问题处理严格按照各类型项目要求,按省文中项目的先后顺序,将多报项目剔除严格按照申报时间要求,组织申报项目四、试审对其中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试审、修改、完善各类项目初审表发现问题、总结问题、解决问题、完善原则与办法五、初步审查国家环保总局组织、领导,国家环保总局规划院承担按照项目分类划分初审小组,互不交叉总局相关业务司参与初审提供相关保障审查内容项目类型是否符合《指南》要求审查材料的规范性,即可研报告、环评及批复文件以及证明材料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基本要求内容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合理性与可实施性审查项目是否符合《指南》重点支持项目的要求投资结构的合理性(总投资,申请补助比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基础设施,三同时)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资料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查专项资金申报表(单位、相关部门公章)可研报告、批复文件(自行编制、简单粗糙)可研报告单位编制资质可研报告深度和要求是否符合要求可研报告编制时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配套资金证明问题把握—审查原则普遍性要求1.不支持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2.不支持同时申请贷款贴息和拨款补助两种支持方式的项目3.不支持已获得中央财政预算内其他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4.不支持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而申请拨款补助项目,但优先支持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5.不支持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捆项目6.不支持项目申报单位有恶意偷排、违法直排等违法行为7.不支持同一项目承担单位同一年度申报两个或以上的项目8.不支持主要以扩大产品生产能力为目的的技改项目,不支持生产绿色产品的生产线建设项目9.不支持周期过长(大于3年)的项目10.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以外的其余各类项目必须要求提交环境影响材料11.必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超过5年的不予支持12.严禁申报项目数超标,超过文件规定的数量申报的项目一律按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予以排序处理,控制到规定数量以内13.不支持没有省级主管部门在项目基本信息中签署意见的中央直属企业申报项目14.不支持没有专项资金申报表、项目法人单位证明文件的项目15.不支持城市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