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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平安职业资历证培训认证治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平安职业资历证培训认证治理,标准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从业人员素养,防备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按照《平安消费法》、《劳动法》和职业资历鉴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业资历是指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征询、技术和才能的根本要求。职业资历包括从业资历和执业资历。从业资历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征询、技术和才能的起点标准。执业资历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学征询、技术和才能的必备标准。第三条职业资历证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征询、技术、才能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按照。本制度所称的职业资历证是指: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焊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人员操作证、汽车驾驶证、农机驾驶证、矿山企业厂矿长(经理)资历证、矿山企业平安治理人员资历证、危险化学品治理人员资历证、建筑企业三类人员(公司负责人、工程经理、专职平安员)考核合格证、导游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职业资历证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治理、分级施行、分类指导、教考别离的原那么,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中介机构负责施行;职业资历发证机关不得从事职业资历培训活动。第五条职业资历证培训机构从事培训活动,必须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进展培训;职业资历发证机关应当对职业资历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展监视检查。第六条职业资历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必须严格恪守各类证书的培训大纲和教学内容,培训时间要求等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第七条职业资历证的考核、鉴定坚持统一标准、教考别离、严格认证“的原那么,由行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第八条各考核、认证部门要建立健全标准的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建立考核的试题库,在考核时随机抽取试卷。考核完毕后,统一阅卷,公布考核成绩。保证考核的公正、公平。第九条接受职业资历证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证书;并按照职业资历证审核规定,接受职业任职接着培训。第十条严格从业人员职业资历的认证和准入。对本制度第三条所列职业资历证对应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未获得相应职业资历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本工种或本岗位作业。第十一条职业资历证的档案治理。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打算、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总结、教学评估表、学员档案、考核审批表(学员材料)、考核申请表等材料存档。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培训打算及审批意见、考核申请表、考核委托书、试卷、发证审批表、证书登记表等材料存档。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此项工作进展专项检查。第十二条职业资历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作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十三条职业资历证培训、考核、发证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处分。第十四条区经贸局、交通局、安监局、建立局、国土资源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旅游局、工商分局(个协)、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等法律法规规定负有职业资历证考核、认证职责的部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制定出各自负责的职业资历证培训、考核、认证的详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