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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推动“互联网+”战略计划,着力加大互联网行业全面发展,我国已将互联网上升到国家战略,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拓展网络经济空间,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互联网行业已成为了增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而高速发展的互联网行业,也展现出非常明显的垄断倾向。国际上,苹果因为与书商之间实施价格操纵行为,被美国竞争执法机构罚款亿美元;谷歌遭遇来自美国和欧盟、俄罗斯等国的反垄断调查。而我国执法层面上尚未开展过对互联网行业的竞争调查,但是媒体及民事诉讼领域引发的相关纠纷已频频出现。从央视对百度滥用竞价排名的报道及唐山人人诉百度垄断到2010年3Q大战、2012年4月360诉腾讯垄断、2012年8月百度屏蔽360搜索、2013年2月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索赔1亿元,可见互联网行业已成为当代研究反垄断法实施策略不可规避的问题。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同时也是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者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结合互联网行业的特征,对现有反垄断制度和规则进行分析和检讨,找出现行反垄断法框架下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的不足,并进一步提出解决路径和未来完善的建议。二、现有文献综述(一)有关互联网行业特点的论述1.双边市场效应双边市场一直没有非常完美的定义,Rochet,J.&Tirole,J.在《Two-sidedMarkets:AProgressReport》中对双边市场界定是目前得到普遍认可和借鉴的:“当双边平台企业向双边用制定的价格总水平保持不变时,在价格分配或价格结构上的任何改变都将影响到双方的需求和参与程度,并将进一步影响到交易总量。”DavidSEvans在《TheAntitrustEconomicsofMulti-sidedPlatformMarket》中概括双边市场主要表现在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区分的消费者群体,或称之为用户方。二是,存在因为两方用户相联系和一定方式合作而产生的外部性。三是,将一方用户为另一方用户创造的外部性内部化所必需的媒介。2.网络外部性DavidSEvans在《AGuidetotheAntitrustEconomicsofNetworks》中认为,网络外部性同时能够引起正反馈(positivefeedback)、冒尖(tipping)、转移成本(switchingcost)、锁定(lock-in)等一系列现象。HowardA.Shelanski在《Information,Innovation,andCompetitionPolicyfortheInternet》中认为,由于转移成本的存在,传统的价格驱动在用户选择产品时被弱化,一个全新的竞争者想要在市场中立足,在产品本身的质量、性能方面与现有同类产品不相上下的前提下,其产品必须具有极具竞争力的低价。因此,可以说转移成本使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力更具持久性。NicholasEconomides在《TheEconomicsofNetwork》在网络扩大到临界规模之前,互联网企业会采取各种优惠策略吸引用户加入其网络,而在越过临界规模并达到市场均衡点后,其支配地位相对稳固,转移成本业已形成,互联网企业可能会提高价格以增加利润。除了专业著作,一些商业书籍也帮助笔者更好地理解互联网商业特征。ChrisAnderson的《Free:ThePastandtheFutureofaRadicalPrice》一书,对互联网免费的历史潮流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书中指出:“这种新型的‘免费’是一种以电脑字节为基础的经济学,而非过去建立在物理原子基础上的经济学。这是数字化时代的一个独有特征——如果某样东西成了软件,那么它的成本和价格也会不可避免地趋零化”,并对“免费削弱创新”、“人们不能获得创新回报就不能进行发明创造”的观点进行了反驳。另外在ChristianAhlborn著的《CompetitionPolicyInTheNewEconomy:IsEuropeanCompetitionLawUpToTheChallenge?》一文中,作者分析了IT产业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新旧经济形势之间的区别。其结论是当前的欧盟竞争法不足以应对信息经济,需要一些根本性的变革。(二)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方面的论述1.相关市场王先林主编的《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热点问题研究》中提出有关相关产品认定中需求替代的方法,认为在进行互联网相关市场界定时,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分析。例如,从不同类型的互联网商品着手,大致分为:信息交换类,如电子邮件、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等;电子商务类,即通过互联网销售传统商品。张志伟则在《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研究——基于双边市场下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