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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规范药品配送中心建设检查标准一、为规范药品配送中心建设,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特制定此检查评定标准。二、规范药品配送中心建设检查标准共32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9项,一般项目23项。三、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缺陷项目在检查条款后画“x”;合格项目在检查条款后画“√”;经营缺项在检查条款后画“—”。四、结果评定:项目结果严重缺陷一般缺陷0≤3项合格0>3项不合格≥1≥0注:对于首次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视作未通过规范建设,不予换发新证。五、现场检查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1、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应按《药品经营许可证》内容首先对经营及仓库地址进行确认,若发现企业存在擅自变更经营或仓库地址的,应停止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记录表》需要说明的问题或情况栏中说明情况,签字后将材料带回。2、检查组应认真核对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若发现企业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的,应核减该类药品的经营范围,并在《现场检查记录表》需要说明的问题或情况栏中说明。3、如发现企业连续半年未经营药品的,应在《现场检查记录表》需要说明的问题或情况栏中说明。六、此检查标准只适用于药品配送中心规范建设现场检查。规范药品配送中心建设现场检查项目企业名称:序号检查内容评定*1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3企业质量负责人或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注册执业药师4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5企业从事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6企业每年应组织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7具有药品经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经营购销存全过程,整个过程符合GSP要求,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记录内容真实完整,相关数据准确,相互衔接准确,有关岗位人员能熟练操作信息系统。*8仓库应具有独立的整体结构,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且须符合GSP的要求;*9企业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其中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冷库温度为2-1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具有生物制品(除疫苗)经营范围的企业必须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库。10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11仓库应有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12仓库应有避光、通风、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13仓库应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14仓库应有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15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和报警的设备。16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17企业应在仓库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的验收养护室。验收养护室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18进货应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企业购进的药品应为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19购进药品应主动向供货方索要税票。*20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并有记录。21验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22验收药品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23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处理应有记录。*24应按药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设置相应的专用储存场所和设施。25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26未经审批不得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