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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介紹前言新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管制措施架構空氣污染源主管機關總則專有名詞定義--續(母2):都是因為?所以防制污染泡政策總量管制制度總量管制制度第九條: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可自下列管道取得排放量供抵換:1.既存固定污染源依規定保留之差額排放量。2.主管機關保留經拍賣釋出之排放量。3.改善交通工具使用方式、收購舊車或其他方式自移動污染源減少之排放量。4.洗掃街道減少之排放量。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量。第十條:符合標準之總量管制區總量管制計畫:包括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避免空氣品質惡化措施、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規則、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未符合標準之總量管制區總量管制計畫:包括污染物種類、減量目標、減量期程、區內各直轄市、縣市須執行削減之數量與期程、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規則、組織運作方式及其他事項。空氣污染防制費制度空氣污染防制費制度空氣污染防制費制度空氣污染防制費制度防制現行管制規範----許可制度(母24,27,28,細則19):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污染改善之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