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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住宅小区条例》实施意见重点内容一、业主大会入住率50%以上,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委会不到50%,但实施物业管理满2年以上,可以讨论是否成立业主大会小区业主业主超过1个,可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二、财务公布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年第一嫉妒向全体业主公布上年度共用部位维修资金、利用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并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上年度物业服务费收支财务报表。业主对费用有疑问的,物业公司应当充分说明,经业主大会讨论同意,由业委会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进行审计。合同期满一个月前,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进行审计。三、物业配套用房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3%。物业管理用房,4%。经营用房,3.8%。的专业管理用房高层住宅、商住楼、别墅区,3%。物业管理用房,4%。经营用房高层办公楼按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如果大型小区上述各类物业都有,按上述各自单独计算门卫房不算物业管理用房,会所不算经营用房。四、物业管理初期费建设单位按4元/M2DE交纳初期费,其中30%在招投标结束后7日内拨给物业管理公司,其余部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按分批划拨。开发商应在竣工验收前按绿化造价10%的比例,交纳绿化管理费。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可将其拨付给物业管理企业。五、资质管理一级企业接各类物业;二级(含暂二级)可接20万M2以下住宅,10万M2以下大楼、厂房、医院、学校;三级(含暂三级)可接15万M2以下住宅,5万M2以下大楼、厂房、医院、学校;四级(含暂四级)可接5万M2以下住宅。招投标活动中,开发商推荐的公司经建委认定不受以上限制,非本市物业管理企业接物业,经市建委资质核定才能参加招投标活动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含管理处主任)必须持有物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24年9月1日以后未取得证书的仍从事上述职位工作,按《国家条例》查处: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收费1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等单位应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物业管理公司可接受上诉单位的有偿委托代收,但是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2已竣工但未出售或者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有建设单位交纳。业主出租房屋,约定由租户交纳物业费而租户未交纳的,业主付连带责任。物业管理十八问1.为什么要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答: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第一条)。什么是物业管理?答:《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针对实践中业主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享有项权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项义务:()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如何成立业主大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答: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如何确定?答: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确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来确定。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由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尚未制定,《条例》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