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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1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1页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XX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宗教的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管理组织和工作人员的产生要经本场所民主推荐、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三条本场所在宗教事务部门和当地宗教团体的领导下,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按照本宗教的仪规,民主地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第四务本场所实行年终考核和定期考勤制度,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述职,信教群众对他们进行评议。第五条本场所教职人员、工作人员需外出的,要经场所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外出影响教务、离开本县区或时间较长的,需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回来后要及时销假。第六条木场所的教职人员要到本场所外从事宗教活动的,要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第七条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和长期居住、参加活动的人员,每月要集中组织学习宪法、法律和宗教法规,做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第八条每月召开场所管理组织会议,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并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第九条非本场所教职人员,不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不得主持宗教活动。第十条外来人员需在场所居住的,需持本人所在地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教职人员身份证明,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入住。第十一条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准打扰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第十二条教职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宗教的规制,整齐着装,文明礼貌,仪表端庄。第十三条场所要成立检查监督小组,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四条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财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场所财务实行民主集中的办法进行管理,重大开支需经场所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所有开支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所得收入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第三条场所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向信教群众公布一次,接受宗教事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四条设置会计、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一切收支,均须凭证记账。第五条场所的物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造册登记,严格采购、发放手续,定期查点,做到帐实相符quot;;奉献箱应由三人负责,当面开启清点。第六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七条各项收入(包括实物)均应入账,统一管理,定期公布,并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汇报收支情况。第八条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第九条发生划转撒并时,必须进行清算,清算时应当在宗教事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十条对未按规定履行财务管理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场所登记。会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会计应当由具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第四条在会计核算申,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第五条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六条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第七条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第八条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第九条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第十条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第十一条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