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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7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7页增强监督实效推动科学发展教科文卫工委经验交流材料全市人大内务司法(法制)工作座谈会经验交流材料拓展司法监督方式、提高司法监督实效xx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创新开展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活动探索开展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活动,是发挥代表作用,保证司法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近年来,xx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积极开展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活动的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做法为规范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活动,促使相关人员依法监督,县人大内司工委坚持以下几点要求:(一)明确列席人员条件,严格资格限制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人大代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较强的参与热情;监督职责履行情况较好;社会经验丰富,具有相当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养,对相关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非案件利害关系人。(二)明确列席人员职责,依法规范行为参加列席活动的人大代表行使的权力和必须承担的义务包括:对审判委员会活动程序和案件实体裁判进行全过程监督;在-1-讨论案件时,可以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可能发生的效果发表意见;只享有发言建议权,没有表决权;不能对判决施加压力;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三)明确列席案件类别,突出监督重点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监督的案件为以下六类。(1)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的、久拖不决的案件;(2)对于严重困扰法院工作的民事、行政、刑事和执行涉诉信访案件;(3)典型的以钱代法、以情代法等关系案、人情案;(4)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刑讯逼供等可能造成冤错案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5)涉及人大代表或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司法人员违法的典型案件;(6)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或人民法院建议由人大代表列席的其他案件。(四)明确列席程序启动条件,实现工作无缝对接县人大内司工委经过对案件研究,认为属于应列席案件范围的,及时向常委会主任汇报。经主任会议集体讨论,认为可以启动列席程序的,由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三日前通知县人大常委会,告知会议的时间、地点,以便列席人员提前做好准备。(五)明确问题处理程序,依法予以解决对于人大代表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时所发现的适用法律不当、运用法律适当但社会效果欠佳、裁判结果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暗箱操作导致显失公正等问题,列席代表可以发言予以指出,如果问题严重,列席代表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材料给予汇报说明。常委会在调查研究后提出整改意见,但不作具体干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充分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二、工作效果(一)有利于提高监督实效,促进司法公正列席人大代表在认真了解和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对审判委员会关于案件定性、适用法律、社会效果的讨论和认定过程进行监督,能够有效增强案件承办人员、相关庭室、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切实增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认同感。(二)有利于法理情理兼顾,促进社会和谐人大代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审判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促进审判委员会多方位考虑案情、提高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法”、“理”、“情”三者的高度统一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如,在2010年8月的一次列席活动中,在听取了审判委员会委员们对两起涉及村委会与村民的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讨论后,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对案件发表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引起各位委员的高度重视,他们表示在判决时予以考虑。判决结果使原被告双方都比较满意,消除了不稳定因素,社会效果非常突出。(三)有利于更直接地接受人民监督,促进法官队伍建设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就是法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过程,就是法院尊重人民当家做主权力的重要体现,使法官进一步坚定“为人民掌权、为人民办案”的立场和信念,促进其不断提升政治业务素质,增强司法能力和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四)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增强审判的权威人大代表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听取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案件事实、定案证据和法律适用的讨论和认定,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对提高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引导社会改变对审判活动的模糊认识和不信任感具有积极作用。三、几点体会xx县人大内司工委通过开展人大代表列席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活动,为促进法官认真履行审判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