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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文件编号:辽市科发[2005]25号产生日期:2005-8-5发布机构:辽阳市科技局、辽阳市财政局辽市科发[2005]25号关于印发《辽阳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意见,现将《辽阳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三年印发的《辽阳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辽市科发[2003]37号)同时废止。辽阳市科技局辽阳市财政局二OO五年八月五日主题词:科学计划管理办法通知抄报:省科技厅、财政厅抄送:市直企业、科研机构、医疗单位、高等学校辽阳市科技局办公室2005年8月5日印发辽阳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计划管理,保障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学技术计划是指在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由科技行政部门下达,承担单位在一定周期内实施的科技发展专项计划。市科技计划的立项对象一般为市及市以下各种所有制的科技型企业、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医疗单位和高等学校等。第三条科技计划的实施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创新发展的原则。第四条科技计划的制定实行专家评审和招投标制度。第五条市科技行政部门为市科技计划的主持管理部门,市财政行政部门为市科技计划的监督管理部门。第六条市科技计划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第二章科技计划立项的申报第七条每年,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依据上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全市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发布下一年度的《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指南》。《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指南》作为年度科技计划申报和审批的指导性文件。第八条科技计划的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工商、税务等部门批准的正式营运资格。(二)在相关领域和地域具有一定的发展优势。(三)具有完成科技计划必备的资金、装备、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第九条申报科技计划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二)科技计划项目研究开发的可行性报告。第十条科技计划的每个具体项目一般只列一个承担单位。同一单位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计划项目。同一项目,一般不连续列入科技计划。指导性计划一般不列项。第十一条党政群机关、非科研类事业单位不予申报软课题以外的科技计划。申报软课题科技计划一般为市直综合部门或专门研究机构。第十二条市委、市政府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支柱产业龙头项目优先列入科技计划。第十三条优先扶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计划项目。申报省以上科技计划,由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共同审核呈报。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计划申报不予受理:(一)没按要求标准填报计划项目任务书和可行性报告的。(二)未经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或市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三)超过申报时限的。第三章科技计划的审批和下达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计划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第十六条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申报计划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和高科技项目的招投标制度。第十七条专家评审采取审阅材料、质疑答辩和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评审组负责对申报计划项目提出评审结论。第十八条高科技项目的招投标,按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专家评审及招投标具体规则另行约定。第二十条根据年度《科学技术计划实施指南》要求和专家评审结论及招投标结果,由市科技、财政行政等部门共同编制年度科技计划,报市政府批准下达。第二十一条科技计划以文件形式下达,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批准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和可行性报告,由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存档。第四章科技计划的管理第二十二条科技计划下达后,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组成项目实施小组,统筹对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第二十三条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向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报送科技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二十四条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对计划项目的实施予以跟踪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科技计划实施完毕,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对计划项目进行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重点计划项目应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第二十六条实行验收的计划项目得出验收结论,实行科技成果鉴定的计划项目得出科技成果鉴定结论。第二十七条因故不能实施或中断实施的计划项目,经市科技、财政行政部门审查后,对原计划予以调整。第五章科技三项费的管理第二十八条市科技三项费为市本级财政用于科技计划实施的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按有关规定,科技三项费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第二十九条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所属县(市)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匹配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实施。第三十条科技三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