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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进一步推动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保护学院及个人的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专利管理工作。全院教职工都应自觉遵守,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要维护我院专利权不受侵犯。如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与学院科技产业处联系。第三条科技产业处负责本校的专利管理工作,并代表学院统一对外处理有关专利事务。第四条凡本院已申请专利及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均应按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我院教职工在申请专利时,需到科技产业处填写专利申请表,由科技产业处组织和管理从专利申请到专利授权直至专利终止的全部工作。第二章专利权属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职务发明: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或履行本单位交付其它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2、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第六条我院教职员工(包括聘用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即申请人为学院,发明(设计)人为个人。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所有,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第七条本院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的规定办理。若协议中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为专利权人。第八条我院教职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得以个人或者亲属的名义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或在其它单位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如在专利公报上或其它信息、资料中发现与我院科研项目、职务发明创造或学院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有关等情况的专利时,学院有权核查该申请人与本院发明人的关系,该申请人在发明该项专利的过程中是否利用了学院的物质条件等;如查出侵犯了学院的权益,除向专利局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外,还将对我院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追回个人非法所得、赔偿学院经济损失等处分。第九条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第三章专利申请第十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简称“三性”)做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做出预测分析。第十一条申请专利的项目,应由发明人填写《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专利申请申报表》,并附上能说明项目“三性”的文献检索结果,由发明人所在单位进行审查盖章后报科技产业处。第十二条对各单位上报的申请项目,由科技产业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意见,报院领导审批。对决定申请专利的项目,由科研产业处协助发明人开展专利申报的有关事宜。第十三条凡决定申报专利的项目,由科技产业处协助专利申请人与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人委托书》。第十四条发明人应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包括:①文献检索报告;②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③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④附图及其说明等。第十五条对欲申请专利的项目,应注意保护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发明人及所在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公开其房名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应用等均应在办完专利手续,取得专利申请号后进行。第十六条凡准备申请国外专利的,应由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科技产业处核准,报学院审批,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并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十七条我院各单位在新产品开发研制、新工艺研究、对企业的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凡有申请专利价值的,应及时向科技产业处进行咨询、登记,以免延误专利申请时机。第十八条对职务发明是否要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是否撤回及专利权的提前终止等,发明人可提出理由和建议,决定权在学院。第四章有关费用及奖励第十九条发明人申请国内专利时,应按规定缴纳专利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等费用。本院的职务发明专利,其专利申请相关费用统一从学院科研专项经费中支取。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由学院和发明人各支付50%。授权的发明专利学院支付三年的维持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学院不支付维持费,发明人本人可继续支付维持费。第二十条非职务发明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由个人自理。涉外专利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由于数额较大,由学院领导研究后确定。第二十条发明人的专利被批准后,学院将给予发明创造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按学院《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中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学院对于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