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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西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西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文书管理,提高法律文书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文书,是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和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第三条在处理行政复议文书过程中,必须为申请人、第三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二章行政复议文书的种类和使用范围第四条行政复议文书分为决定书类、通知书类、函件类三大类。决定书类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通知书类包括提出答复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函件类包括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一(适用于申请人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二(适用于省局主动审查)、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第五条决定书种类(一)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省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不予受理决定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六条通知书种类(一)提出答复通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二)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根据《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三)行政复议告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省环境保护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四)责令受理通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市环保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责令其受理。(五)责令履行通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令其限期履行。(六)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听取其意见。(七)停止执行通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八)决定延期通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复议期限。(九)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省环境保护局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省环境保护局或有权处理的省机关依法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第七条函件类种类(一)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一(适用于申请人提出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省环境保护局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二)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二(适用于省局主动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而又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省机关依法处理。第三章行政复议文书的拟稿、会签、签发和用印第八条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工作。第九条政策法规处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等答辩材料。申请人口头申请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按程序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环境信访中提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由综合督查处等业务部门告知其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告知其有权受理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第十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4个工作日内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会签有关业务处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省局印章。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省环境保护局受理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