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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桂花、王莉谁能以配偶的身份参加李大明遗产的继承?判断的依据是什么?王莉能以配偶的身份参加李大明的遗产继承。吴桂花与李大明的关系是在1994年5月份的时候产生的,是属于违法婚姻。根据《婚姻法》规定,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2)、李小明、刘乔与李大明具不具有父子关系?在第二章法定继承中的第十条遗产按照下面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李小明与李大明不具有法律上父子关系,刘乔是李大明的非婚生子女,所以刘乔和李大明具有父子关系。3)、本案中谁有权继承李大明的遗产?如何继承?按照继承法第一章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故吴桂花具有继承权。李大明的财产:李大明除了留给王莉的价值21万的房子外,还拥有吴桂花、李小明居住的一套价值11万的房子,一辆价值13万的广州吉利汽车,和银行28.42万的存款。其中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是一价值21万的房子。(由《婚姻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一小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吴桂花、李小明居住的一套价值11万的房子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的是一辆价值13万的广州吉利汽车(《婚姻法》第三章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1.工资、奖金、2生产或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中第十八条的除外5其他的应当归共同所得的财产)所有权不确定财产:28.43万元银行存款,吴桂花可申请法院调取李大明银行账户资料,确定李大明与王莉结婚之前的财产状况,假设结婚前存款为A万元,属于个人财产,则婚后共同财产为(28.42-A)万元继承人份额依据王莉A:(28.42-A)/2万元+A/3B:23万元的房子C:11/3万元的房款+吉利汽车的款项中的6.5+6.5*1/3万《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继承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刘乔A/3万元+11/3万元的房款+吉利汽车的款项中的6.5*1/3万李小亮A/3万元+11/3万元的房款+吉利汽车的款项中的6.5*1/3万岳群妻子早丧,有两子岳甲和岳乙,均已成年。1983年岳群与李燕结婚,李燕有两女,长女李丙21岁,小学教师。次女李丁10岁,随岳群夫妻生活。1988年,岳群立下遗嘱,他死后遗产10万元给李燕。1990年,岳甲因病死亡,其妻王红带其子岳晓、岳东跟着岳群夫妇共同生活。此时,岳乙、李丙、李丁均在外地工作。1996年,岳群去看望岳乙,和岳乙在一起意外事故中丧生,难以分辨死亡时间。此时岳乙的妻子石英有六个月身孕。经查,岳群于1986年购置房屋六间,共200平方米,死亡时有存款50万元。问:本案岳群的继承人有哪些?遗产如何继承?说明理由(必须说明法律依据)。分析:夫妻共同财产:6间共计200平方米的房屋存款50万元岳群死后遗产:100平方米的房屋25万元继承人继承份额法律依据李燕10+3=13万元面积为20平方米的房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岳乙3万元面积为20平方米的房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基于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和遵循自然法则,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如果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但几个人辈份相同的,应报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分别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王红3万元面积为20平方米的房屋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李丁3万元面积为20平方米的房屋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