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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45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45页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问题的原因及对策关键词:司法不公;存在原因;解决措施司法不公,一方面从根本上否定了司法机构存在的理由,另一方面使司法活动丧失了公信力,毁灭了人们对裁判的期望,使人们不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正义,进而对守法的意义产生质疑,损害了法的权威性。所以,找出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从而消除这一顽症,对正义的追求和实现,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巩固,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1评价司法不公的标准司法不公,正如司法公正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原则一样,也可以由一定的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具体说来,有如下几个标准:1.1不严格适用实体法。司法人员裁决(广义,指裁判、决定等对案件事实和诉讼程序问题的各种处理)案件必须有法可依,而任何裁决必须依据实体法做出,即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正确运用实体法做出公正的裁决;另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此外,还包括司法人员正确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及在法律表现出滞后性和不完善性而出现法律漏洞时正确的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努力实现裁决的公正。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达不到这些要求时,就会出现司法不公。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能够达到前两个要求,监督者也往往重视审查前两方面,但是,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及法律存在漏洞时最容易存在、也是较多存在司法不公的地方,也往往成为监督的盲点和弱点。1.2不独立、不廉洁、不效率。司法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必须独立地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如果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屈从权势,徇私情,其司法活动必然是不公正的。司法的廉洁性是指司法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只有坚定地保持司法的廉洁性,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才能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司法的廉洁是公正的保障,司法人员不廉洁,不可能做出公正的裁决。司法的效率性是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尽量消除不必要的延误和烦琐。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裁判结果即使是公正的,如果违反了效率原则,也未必是公正的。1.3不严格遵循程序。司法活动具有法定的程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它最大程度地限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主观随意性,使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机关严格遵循程序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程序公正也是公正的要求。即使不严格遵循程序没有导致实体和结果上的不公正,也会使人们质疑司法的公正,同样带来的司法不公的效果。不严格遵循程序,本身也是司法不公。1.4没有准确的认定证据,再现客观事实。司法程序的启动、进行到终结,均是建立在对事实准确认定的基础上。原始事实不可能重新发生,只能靠证据再现客观事实。因此,证据是司法活动的关键,必须准确地认定案件证据。凡是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是正确的、富有逻辑性的,则对事实的认定是准确的,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决才有可能是公正的,反之即可能是不公正的。1.5裁决结果不公正。裁决结果的不公正是指司法主体没有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裁决,如该起诉的不起诉,不该起诉的起诉,有罪判无罪的,无罪判有罪等等。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严格遵循司法程序,所求的就是一个公正的裁决结果。结果不公正,前面的一切活动都是徒劳的。这是司法不公最突出的特征。用上述五个标准反思我们的司法行为,总会发现或多或少、或轻或重的司法不公现象,我们据此不断纠正司法不公行为,就会越来越接近司法公正。2造成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2.1错误的执法观念是造成司法不公的思想根源。上述五个典型案件中,司法机关有关办案人员均存在“有罪推定”、“疑罪从有”、“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先入为主”等错误的执法观念。“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在这些错误的执法观念下,司法机关少数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执法工作的要求,这些错误的思想观念在这些办案人员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自觉不自觉地沿用不合时宜的习惯做法办案,简单、粗暴执法,有的甚至涉嫌犯罪。2.2司法人员个人素质不高是造成司法不公的主体因素。办理司法案件对办案者有着很高的素质要求,除了坚定的政治立场、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执法理念、严谨的执法作风,还需要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缺少哪一点,都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导致司法不公,甚至办错案,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2.3执法不严是造成司法不公的行为因素。在办案过程中,强调公、检、法三机关协调配合多,互相制约不够,因而未能发现、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使没有达到事实和证据标准的案件被提起公诉直至判决。司法机关没有认真落实有关案件承办、案件审批、检委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制度和规定,未能启动监督、指导和制约机制防止和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