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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题篇一:经济法案例题经济法案例考虑题1、甲、乙、丙3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14人。其中由甲企业原副总经理3人、财务主管2人,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5人,丙企业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人员4人组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4个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董事长有权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同时决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6人,其中1人为财务负责人。征询:在以上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犯《公司法》的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应为3—13人,本案为14人。(2)董事任期最多不得超过3年,本案董事任期4年。(3)董事会无权解除董事职务。(4)董事会无权决定监事会的设立,应由股东会设立。(5)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2、王某、张某、陈某及吴某4个人拟共同设立一消费塑钢窗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10万元。王某以劳务出资,作价人民币10万元;张某以现金30万元出资;陈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40万元;吴某以其塑钢窗有用新型技术作价30万元。张某将现金存入预备设立的的临时帐户;吴某将其有用新型办理了财产权转移手续。经全体出资人同意,陈某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王某召集并主持了初次股东会议。4人拟定了一份公司章程,推选张某为董事长,并由其在公司章程中签字、盖章,然后将公司章程及其他材料报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征询:本案中该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违犯了《公司法》的规定?答案:(1)王某以劳务出资不合法。(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中的货币出资未到达30%(3)股东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本案中陈某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违犯了有关规定。(4)初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本案中陈某出资最多,应由其召集和主持。(5)公司章程应有所有股东的签名和盖章,本案中只有张某的签名和盖章。3、2002年初,9家国有企业共同设立“盼盼奥运纪念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召开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指出了不合法之处,予以纠正。2002年3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依法设立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设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初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全部由出资的股东组成。5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觉察,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理处理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假设甲不能补足差额,那么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3年5月,公司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增加到6500万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占表决权总数的63%;有4家股东不赞成,占表决权总数的3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2004年3月,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榆林分公司。榆林分公司在消费运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是榆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按照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答复以下征询题:(1)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为什么?(2)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的初次股东会议是否合法?为什么?(3)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组成是否合法?(4)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董事会关于甲出资缺乏的处理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5)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6)盼盼奥运纪念品公司是否应替榆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答案:(1)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本案中规定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是不符合规定的。(2)初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3)不合法。该公司是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有职工董事。(4)不合法。出资不实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5)不合法。股东会对公司增资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同意的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未到达2/3。(6)应当。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消费运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历,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4、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