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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基本政策(zhèngcè)二、营业税税收优惠的内容三、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管理一、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yīzhǒnꞬ)措施。二、作用:—配合(pèihé)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促进经济调整的作用—促进对外开放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作用三、基本政策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bùmén)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四、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类别1、税基(shuìjī)式减免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来减少税收2、税额式减免一、税基式减免(一)营业税的起征点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数额的起点,即应税劳务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应就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全额计算征税。起征点的规定主要是照顾一些(yīxiē)收入低微的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征点的规定只适用于个人。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个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具体如下:按期纳税(不包括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私房出租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500元。(二)扣除项目(差额征税)《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wúxínɡzīchǎn)或销售不动产时允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的,其扣除项目必须(bìxū)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多于其实际支付的,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单位或个人纳税当期发生的扣除项目当期未抵扣的金额,允许结转下一纳税期进行抵扣。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以实物支付的,可提供支付时该实物的评估价,经主管税务机关(jīguān)审核确认后在计征营业税时以该评估价进行抵扣。如无法提供实物评估价或税务机关(jīguān)认可的评估价的,由主管地税机关(jīguān)核定可抵扣金额。一、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将承揽的铁路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jiàkuǎn)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二、建筑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quánbù)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注意: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分包工程款不得扣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转包工程款不得扣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含自产货物)分包给自产货物纳税人,如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下述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以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含自产货物分包款后的余额(yúé)作为营业额。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2、分包单位的建筑安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分包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分包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单位的证明;3、分包单位开具的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4、分包单位填报的“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清单(含货物品名、数量、金额)”。[例]A公司为有建筑资质的企业,2013年3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将承接C公司造价为5000万元的工程,部分(bùfen)分包给B公司施工,结算价款为1000万元,另支付工程设计费20万元,保险费50万元。部分(bùfen)转包给某个人G施工,结算价款50万元;(2)将承接D公司造价为2000万元的工程,全部转包给E公司施工,结算价款为1500万元;(3)将承接F公司造价为3000万元的工程,部分(bùfen)分包给B公司,结算价款为1000万元;B公司又将工程部分(bùfen)分包给E公司,支付价款800万元。上述支付款项均取得合法有效凭证。A、B、C公司及G如何确认营业额?A公司(ɡōnɡsī)营业额=5000-1000+2000+3000-1000=8000万元B公司(ɡōnɡsī)营业额=1000+1000-800=1200万元E公司(ɡōnɡsī)营业额=1500+800=2300万元G营业额=50万元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dònglì)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其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