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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页生育保险津贴申领生育津贴申领须知参保单位为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时,应在受理时间(每月5-25日)内办理。参保单位应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登记:(一)参保人员或女性配偶分娩的(1)《XX省生育服务证》或《XX省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XX省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由职工在本市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签发)(2)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需注明:妊娠的起始时间、妊娠的终止时间、胎儿数、是否顺产等相关情况);(在外埠生产的需要当地医保或劳动部门等出具的证明,证明生产的医院是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3)婴儿出生证明(出生后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4)《结婚证》或《离婚证》;(5)参保人员和配偶的身份证。如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的,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为外埠户籍且持在校期间办理的本市身份证的,还应提供户口本)。(二)女性参保人员流产的(1)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需注明。妊娠的起始时间、妊娠的终止时间等相关情况);在外埠流产的需要当地医保或劳动部门等出具的证明,证明流产的医院是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2)《结婚证》或《离婚证》;(3)本人身份证。(原为外埠户籍且持在校期间办理的本市身份证的,还应提供户口本)。★注意①以上材料需要同时携带原件及复印件,各个材料的内容和公章须复印清除完整。各复印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XX省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需提供原件,并在原件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②晚育。指妻子生育时年满24周岁且持有红色《北京生育服务证》的。③在引、流产或生育后两个月后才可申请生育津贴。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上材料,并填写《XX省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