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10
2/10
3/10
4/10
5/10
6/10
7/10
8/10
9/10
10/10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已经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直接下载吧~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第PAGE\*Arabic\*MERGEFORMAT12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2页省财政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本省驻外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其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下级财政部门认为所监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财政监督,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效果考核,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规范自身管理行为。第七条被监督对象在财政监督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拒绝财政部门违法实施的财政监督。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并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者财政监督工作人员。第二章监督内容及职权第九条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二)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三)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的拨付情况;(四)财政支出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五)政府采购活动;(六)社会保障基金(费)、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七)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情况;(八)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九)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十)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十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十二)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第十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监督对象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提供与财政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数据,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复制,被监督对象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监督对象负责人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二)核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进行调查和询问;(三)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四)被监督对象有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相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文件和资料,或者有转移、隐匿其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行为的迹象和可能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发现被监督对象所制定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与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财政监督情况和发现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工作时,应当包括有关财政监督的情况。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应当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超越监督职权或者监督范围;(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四)与被监督对象及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第三章日常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