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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PAGE-35-页共NUMPAGES35页第PAGE\*MERGEFORMAT-35-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35页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到省外及境外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作为重要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来培育,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促进旅游形象推广,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依法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湖北特色,弘扬荆楚文化,提供优质服务,顺应游客需求。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第五条政府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为旅游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的从业环境。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省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加强旅游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督。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事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政策和措施;统筹全省旅游资源的规划、保护、开发、整合和利用;协调推动全省旅游产业发展,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负责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和形象推广工作,促进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旅游全省市场的综合监管、执法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资料;(二)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三)按照约定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五)人身和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获得保护的权利;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六)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等旅游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七)拒绝非法检查。(八)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维护国家和地区形象;(二)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三)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服务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卫生等规定;(四)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否则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五)积极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否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六)在旅游活动中或解决纠纷时,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能损害当地居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七)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八)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旅游规划与发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修编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旅游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省内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开发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