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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苏交规〔〕5号相关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责任人信用等级评定措施》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江苏交通控股,厅属相关单位:为深入落实落实交通运输部相关对用好抓好项目法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三个关键人要求,规范本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从业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深入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措施(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措施(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我厅在结合实际情况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了《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责任人信用等级评定措施》。现将该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相关单位在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遵照实施,并将实施过程中发觉问题和提议立即反馈我厅方便修订完善。联络人:厅建设办,程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特此通知。附件:《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责任人信用等级评定措施》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专题词:交通建设信用管理通知抄送: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11月18日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责任人信用等级评定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责任人从业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措施(试行)》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措施(试行)》等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交通项目”)新建、改扩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责任人从业行为考评和信用评价适用本措施。第三条本措施所称现场责任人是指交通项目现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跨江大桥主桥项目标项目经理或项目常务副经理)、总监办总监(或现场监理组驻地监理组长)。第四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责任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交通项目监理单位现场责任人信用等级评定具体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建设办”)负责交通项目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信用等级评定具体工作,并负责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责任人信用档案建立、信用等级审定、公告及公告等归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将现场责任人信用情况作为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评价依据之一。交通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该将现场责任人信用情况作为在招标资格预审、评标阶段对现场责任人信用评价依据。第二章现场责任人信用档案建立和更新第六条现场责任人信用档案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基础情况;(二)担任现场责任人经历;(三)在建项目标从业情况考评统计;(四)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奖励、处罚、通报不良行为统计。施工、监理单位应该对填写信息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息发生改变,应该立即更新。依法进行年检、年审和变更,应该在年检、年审和变更后30日内进行更新;未按上述要求更新,省交通运输部门能够暂停该项目责任人使用其信用档案,直至其更新相关信息。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在施工、监理单位填写或更新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对关键证实材料原件进行校验,对和原件相符信息在招投标信息系统中给予确定。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和甲级监理单位和非本省施工、监理单位填写或更新信息校验和确定;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其它施工、监理单位填写或更新信息校验和确定。第八条设区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在本区域内从事交通项目标现场责任人从业行为作出奖励、处罚、不良行为通报统计,应该立即报送省交通运输部门。省交通运输部门应该将采集奖励、处罚和不良行为通报统计,填入现场责任人信用档案,并定时向本省人民检察院查询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责任人行贿统计,并填入对应信用档案。第三章现场责任人从业情况考评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定时考评同时,应该对项目现场责任人从业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工作应该遵照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标准。第十条考评现场责任人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协议完成之日止。因客观原因协议生效之日未实际推行,以协议实际推行日期为考评开始日期。项目交工验收、协议段交工验收或协议段工作完成后至项目完工验收期间,除现场责任人有不良行为外,不再进行考评。第十一条考评内容包含现场责任人职业道德和廉政协议推行、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质量和安全控制能力、工作业绩等。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