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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可编辑放心下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理学〞名词解释导论[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根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第一章法的概念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效劳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那么和标准。当这些技术标准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效劳质量要求方面的准那么和标准,技术标准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根本框架或标准。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标准〔鼓励性标准、容许性标准〕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标准〔“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标准〔“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成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②否认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成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标准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那么。第二章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法的评价准那么: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第三章法律作用[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表达。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第四章法的历史开展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五章资本主义法授权立法: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那么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不同于授权法,后者指授权立法的整个活动或者过程,包括授权机关制定授权法和被授权的机关根据授权法的立法活动。法系: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第七章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经济体制:又称经济管理体制,一般指国民经济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经济根底:是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的综合,即所有制形式,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者的综合。第八章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政治人民民主专政:它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马克思主义根本原理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根底的国家政权。政治:就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以国家政权问题为中心,所展开的处理阶级关系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关系的活动,说到底就是经济的集中表达。政策: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为到达一定目的,依据自己的长远目标,结合当前的情况或历史条件所制定的实际行动准那么。第十二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法的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的不同。国内法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实施于本国的法律。国际法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参与制订或公认的适用于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的不同。这适用于成文宪法制的国家。根本法,即宪法,它在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原那么,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普通法,其内容一般是调整某一或者某些社会关系,效力低于根本法,制定和修改必须符合根本法,程序较根本法简单的法律。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调整范围的不同。一般法是指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