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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文号:湘国税函[2004]286号发文部门:HYPERLINK"http://law.esnai.com/search_result.aspx?Department=197"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文时间:2004-8-11编辑时间:2007-12-12实施时间:2004-10-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HYPERLINK"http://law.esnai.com/search_result.aspx?LawType=011026"增值税所属行业:HYPERLINK"http://law.esnai.com/search_result.aspx?Trade=1"所有行业所属区域:HYPERLINK"http://law.esnai.com/search_result.aspx?District=16"湖南发文内容: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现将《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是当务之急的一项税收管理工作,各地要迅速将《办法》传达到各基层国税部门。要组织税务人员、特别是从事税收管理工作的人员集中培训学习;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加大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征管力度,确保《办法》顺利实施。二、完善登记制度。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补办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一律不得申报抵扣农业产品收购环节增值税。三、清理规范收购发票。市、州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湖南省XX市、州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式样审批印制收购发票。经国税机关批准印制的衔头收购发票一律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保管,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发票发放。不得擅自将印制的衔头收购发票放在企业自行保管。对过去已经由企业自行保管的衔头收购发票要一律收回交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保管。凡企业使用自行保管的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增值税额。四、加强监督检查。省局在适当时候将组织力量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贯彻不力、执行不严、管理偏松的,省局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五、及时反馈信息。各地在《办法》贯彻执行中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反馈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二ΟΟ四年八月十一日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适时监控税源,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第四条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第五条纳税人办理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基本情况登记时,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主要内容包括:收购货物的品种、收购区域、收购方式,加工生产能力、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材料、农产品所占比例,主要销售对象及销售区域、销售毛利率。发票管理第六条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湖南省XX市、州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在领购收购发票时,必须在收购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加盖收购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开票人专章后,才能带回使用。收购发票实行限量发售、验(缴)旧购新制度。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湖南省国家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并按《普通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发售发票。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对核定每月供票量和限额进行调整。第七条收购发票由收购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在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时使用。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收购、收购并销售、设点销售农业产品的,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明)向收购地或销售地县(市)级税务机关申请购买收购发票和其他合法发票,不得使用机构所在地领购的收购发票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