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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商会章程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商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为:会宁县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商会(简称:会宁县文旅商会)。第二条本商会是由会宁县内从事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的企业自愿组成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及个人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咨询,推动和促进会宁县文化传媒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是沟通会宁县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的桥梁、区域间的信息交流平台、企业自律和行业约束的载体、加强与国际国内合作的渠道。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会宁县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会宁县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商会的会址为:会宁县会师镇民生巷33号会宁华夏文XX(筹)。邮编:730799。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商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主要有以下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会宁县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的管理工作,促进会员单位守法自律。建立会宁县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的行业标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二)主要业务涵盖文化传媒业、婚庆殡葬业、旅游产业开发与服务业,凡文化传媒协会、影视行业协会、婚庆协会、旅游协会等属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的协会均归口于会宁县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商会统一管理、协调、服务;(三)坚持科学发展观,宣传、介绍会宁县文化传媒旅游产业成就,总结、交流文化传媒旅游产业管理经验,推动开展文化传媒旅游产业活动。(四)开展文化传媒旅游产业的理论探讨与应用研究,组织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调查研究活动,为党委、政府发展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提供决策依据。(五)承担党政部门、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文化传媒旅游产业的研究课题,为企业、基层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汇集国内外有关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的研究成果,编辑企业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的资料、图书,提供信息服务。(六)承担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委托的工作,开展会员单位需求的其他服务。(七)组织省内外、国内外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管理经验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展览和文化项目推介等大型文化活动;组织和协助企业举办有关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的培训、讲座、研讨、观摩、考察或其他服务活动。(八)面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提供行业相关的培训、咨询、宣传、协调等方面的服务;(九)协助单位会员的健康发展和开展会宁县文化传媒旅游产业相关的公益事业;(十)组织企业界与新闻、文化、艺术等社会各界交流和联谊活动。(十一)在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下,反映行业意愿,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十二)按照政策规定,开展多种经营性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商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二)具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三)是会宁县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的相关经济组织;(四)在会宁县文化传媒和旅游产业中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五)必须是商会下属协会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二)经本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优先享受商会的各项服务,优先获得商会提供的刊物及相关信息资料;(四)对本商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五)有权要求本商会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服务和帮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七)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的权力。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服从商会协调、维护商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三)积极支持并参与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四)对商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五)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交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第十二条本商会会费标准:(一)会长单位终生会费1000元;(二)副会长单位终生会费800元;(三)常务理事单位终生会费600元;(四)理事单位终生会费500元;(五)企业会员单位终生会费500元;(六)个人会员终生会费300元。第十三条会员资格的解除:(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需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办理退会手续,交还会员证;(二)会员单位企业破产或自行停业者,解除会员资格;(三)由单位推荐的会员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合担任会员的,由推荐单位提出解除建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予以解除;(四)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五)单位会员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