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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13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3页小议司法调解社会化当前司法调解社会化问题已成为各国司法改革的主流趋势。近年来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着眼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迫于大量的诉讼案件带来的司法资源匮乏、诉讼迟延和解纷成本高等方面的压力.一直致力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和探索,并将其作为解决司法困境、促进纠纷化解的有效手段。笔者拟从司法调解社会化的意义、实践路径和辩证关系三个方面.对司法调解社会化过程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予以探讨。一、司法调解社会化的意义司法调解社会化,是法院将准备起诉或已经起诉的矛盾纠纷,通过实施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引进民众常识思维和社会公序良俗指引司法调解.不断推进司法调解的主体、方式、时间、场所的社会化.从而提升司法调解的整体效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过程。司法调解社会化对于新时期推进司法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调解社会化,体现了法院对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陕甘宁边区时期.我国人民司法形成了许多优良传统,其中就包括重视调解和依靠群众办案。但是,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进步,有一个时期,法官偏向于“坐堂问案”,法院调解一度被漠视。然而,经济社会转型伴随着纠纷的大量增加,人民调解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弱化,导致诉讼几乎成为解决纠纷的独木桥,法院和法官承受的诉讼负荷et益加大,这不仅没有带来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想效果,反而给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消极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当时的司法指导方针,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我国乡土社会、人情社会特征比较明显并长期存在的实际。因此。司法必须尊重并考虑国情实际,坚持重视调解、依靠群众的优良传统,才能够有效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同时,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司法社会化和纠纷解决多元化的趋势,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和权限向社会分流或开放。这一趋势所体现的诉讼与非诉讼力量衔接合力解决纠纷的理念,得到了我国法学和社会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的认同。可以说,司法调解社会化,完全顺应了司法社会化和纠纷解决多元化的趋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在新时期得以继承和弘扬。司法调解社会化.体现了法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责任担当。社会矛盾化解的关键在于构建科学有效的矛盾化解机制。而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社会力量与法院联合调解纠纷的社会化司法调解,在当今显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首先,中国社会正处于“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阶段.在这样一种体制转换、社会变革的形势下。社会矛盾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仅靠某一个部门或某一种方式来处理,已经难以适应现实需求。司法调解社会化,有利于聚集社会各方面化解矛盾的合力,发挥矛盾化解的集团优势。其次,一些类型的矛盾纠纷,如一些新类型、复合型、群体型、疑难型的纠纷,土地承包纠纷、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征地拆迁纠纷,单靠法院的调解往往难以奏效,借助社会力量的调解能够较好地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更容易被纠纷当事人所接受,有利于获得更好的调解效果;再次,司法调解的社会化,离不开诉讼外纠纷解决力量的培育和发展.这一培育和发展过程.也是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和纠纷。司法调解社会化.体现了法院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不懈努力。近年来,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越来越高的期待和要求,法院工作正在承受着巨大的诉讼压力。人民法院的工作“超负荷”运转,但群众对此却不理解,信访、上访情况日渐增多。而司法调解社会化,是社会和普通民众参与司法、亲近司法的过程。司法调解社会化过程中,有关调解组织和人员通过参与司法调解、接受法院的指导培训。增进了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职业的了解.从而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的理解支持。司法调解社会化,使得大量单纯的司法调解难以彻底化解的矛盾在诉外实现了真正化解,特别是当事人自愿履行调解协议的比例提高,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减少了单纯司法调解带来的不息诉、不履行等有损司法权威的现象。司法调解社会化,实现了社会力量与法院在化解纠纷、兑现利益、促进和谐等社会责任的共同分担,有效缓解了法院办案力量不足的矛盾,使法官可以精心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提高审判质量,有利于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司法调解社会化.体现了法院弘扬法治文明的崇高追求。司法调解社会化,使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司法活动中,与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审判人员共同调解纠纷,从而能够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接受有关法律理念的熏陶,在潜移默化中实现法律素养的提升。同时,为确保相关社会组织和人员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参与司法调解,法院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如通过资深法官讲座、庭审观摩等形式进行培训,通过裁判案例资源共享机制提供案例等,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调解艺术。而调解组织和人员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