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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财税调整化妆品行业减压在大街小巷无处不充斥着广告的身影,广播电视、公共交通工具、公共设施上,化妆品广告随处可见。其背后高昂的广告费支出无疑为企业增加了营销成本,销售成本的增加导致近年来化妆品售价一路走高。近日,化妆品销售企业在税收上获得了一些好政策,这无疑让企业长舒一口气,接下来丽淘丽蔻读者深入了解新政对行业的影响。据MyStorico了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此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的延续,丽淘丽蔻认为,虽然此次新政是旧政策的延续,但是新旧政策之间的确存在较大差异。在财税〔2012〕48号文件中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适用30%扣除比例。也就是说化妆品销售企业也增大了广告、宣传费用扣除比例。对于化妆品销售企业来说,广告宣传费当年的税前扣除限额由收入15%扩大到了30%,这样一来,广告费用报的“多”了,就可以较低营业额计算营业税,这对企业来说是十分有利的。旧政策第二条限定了特定行业(饮料制造企业)、特定经营模式(特许经营模式)方可进行归集;而新政策则扩展到签订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的所有关联企业,自然适用于所有行业,且没有经营模式上的限制。原先旧政策限定了归集的方向,其归集时仅适用于饮料品牌使用方向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归集,而不能反向。也就是其仅能单向归集。而新政策规定只要签订了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即可向另一方归集。可见新政策在归集方向上是双向的。其次,旧政策对饮料品牌使用方向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归集时未规定分摊协议的问题,即不必事先签订分摊协议,双方只要认为需要归集就可按政策进行归集。而按照新政策关联方一方向另一方归集的前提必须是双方之间签订分摊协议,然后可按照分摊协议从一方归集到另一方。所以财税[2009]72号文正如其标题所言是针对部分行业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规定,适用范围窄,结转归集仅仅适用于特定经营模式下的饮料制造企业。而财税[2012]48号文则是针对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明确。新政策不仅明确了适用30%税前扣除比例的特定行业,而且明确了广告宣传费结转归集的规定,这个结转归集是适用于所有行业的,可见新政策适用范围要广得多。但丽淘丽蔻认为新政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这部分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也未对归集结转双方的具体操作流程作出规定。这将造成税企争议问题,也许在新政实行后不久相关部门会正对该问题提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