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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随着税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税务系统内部积累了大量电子数据,为科学管理电子数据资源,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南通地税系统电子数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子数据处理工作,统一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数据(以下简称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采集、加工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以各种方式接收的外部数据。第三条数据处理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数据维护、数据安全管理、数据的加工和使用。第二章电子数据采集第四条数据采集环节承担着数据的收集、录入工作,是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基础,也是产生数据质量问题的主要源头。为保证数据质量,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录入应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原则,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做到数据真实无误,并且逻辑符合。第五条数据采集发起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采集的具体内容、校验逻辑、质量标准和用途,并提前与信息部门联系。各级税务机关信息技术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要求配合制定电子数据采集的技术规范,包括:数据采集格式、方法和步骤等,并据此向业务部门推送所采集数据的进度、质量等内容情况,以便业务部门根据采集到的指标提出数据加工需求。第六条结合电子申报、纳税人权益平台和网站的建设,各单位应大力推进网上数据采集,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和宣传工作,建立以纳税人网上数据申报为主,税务机关人工录入为辅的数据采集体系,财务报表等符合电子报送条件的涉税资料电子报送比例达80%以上,有其他单项规定的,按照其他单项规定执行。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各项数据采集工作定岗定责,强化数据采集人员数据质量意识,明确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技术业务规范采集各类数据。第八条数据采集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复检和核对制度,数据责任人员应及时将录入的数据与原始资料、有关帐表进行核对,对错误数据及时处理,确保数据质量。第九条对单次采集数据超过500户纳税人的,由数据采集具体发起部门(指具体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工作,拟定工作计划,确定采集途径的部门)提前一个月联系同级信息部门,信息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局、市区分局开展上述信息采集工作两周前应将有关情况报市局信息处备案。(详细内容见附表1)第三章电子数据传输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针对各项数据传输任务中的数据发送和接收工作明确工作人员和职责分工。第十一条数据传输工作严格遵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和时间要求,不得延误。由于特殊原因,数据发送方不能按时完成数据传输任务时,应及时通知数据接收方,双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正常传输。数据传输完成,双方应及时进行数据对帐。第十二条系统内数据传输应当使用税务机关内部计算机网络完成,未经信息部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借助其它公共计算机网络平台进行数据传输。使用可移动载体(如U盘、移动硬盘等)进行数据传输的,要严格区分内外网移动介质,同时应采取加密措施,传输完毕后,必须从载体上完全清除数据。第十三条对数据传输中发生故障的,应及时分析原因,登记系统运行维护台账。(详见附表2)第四章电子数据的存储、备份和恢复第十四条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加强对各类数据存储和备份的管理,以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保存完整的历史数据。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存储和备份的数据进行优化,以提高系统运行和数据处理的效率。第十六条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数据的更新频率、数据量、重要程度、保存时间,制定相应备份、恢复策略和操作规范。第十七条数据备份文件必须存储在非本机磁盘的其它介质中,建立登记制度,由专人保管,备份介质必须保存在符合条件的环境中,重要数据应异地存放。第五章电子数据维护第十八条数据维护包括对电子数据中错误数据的修正、不完整数据的补充、垃圾数据的清理及历史数据的迁移等。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各应用系统制定详细的数据维护工作制度,明确数据维护的权限、职责,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进行数据维护。已经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未经规定程序和授权,不得擅自修改、删除。修改、删除应有相应台帐记录,并注明修改、删除责任人、修改或删除的原因、时间。第二十条数据维护前应做好相应备份工作,能够通过前台软件解决的,由相关业务操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