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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法律秩序法律公正性的特征之一是法的统一性和一致性。但在理中一样或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在一定的区域内其结果的不同导致了执法的不平衡使法确实定性和统一性难以全面实现而在执法个案中所谓的法官心证仍然取决于法官的良知、经历、职业素质以及其它一些难以控制的内在或外在因素一样或类似的案件获得的是不同的判决而这是理性的法律秩序所不能容许的因为衡量法治的指标之一就是其确定性和统一性。法治的首要目的是消除因人而异的任意因素而缺乏先例的制度恰恰不能保证法律确实定与统一的。由于我们是大陆法系不实行判例制度故而确定与统一的适用法律那么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郑州中原区人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依法设立了先例判决制度确定了一批具有指导性、代表性的案件和审理中较成功地把握住相关立法原那么和法律精的案件作为该院的先例判决。如在刑事方面通过先例判决对常发性案件的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统一了裁判尺度;在民事方面通过先例判决对法律中许多模糊不清的概念予以明确诸如是公平合理是合理限是正当事由等。如此为实如今一定区域内到达法律适用的平衡提供了理根底和可能使判决不再是单色的默默无闻的而是历史长河所记载的理性判例体系的一部并将不断受到后人的引用、检验与评价。所谓“先例判决制度〞是指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判决〞对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讯人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照。“先例判决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先例判决制度中的先例判决首先是根据成文法的规定做出来的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讯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参照该先例但并非援引该先例而是应当根据成文法的规定做出后来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所以先例判决不是法官造法更不是法的渊源。该项制度能程度地解决目前成文法制度的缺乏之处并吸收判例制度的精华部摒弃判例制度中与我国现行法律冲突的部。“先例〞并不是一个个孤立的案例而是一个根据详细案情加以区分的连续体系每一个已经判决的案例都是这个体系的一部所判决的所有案例在一起形成了前后一致的先例系统而这也正表达了解释及判决的统一性与和谐性要求。一、“先例判决制度〞的根本架构(一)先例案件的遴选。先例判决的范围应确定为经人民审讯会讨的对人民有指导意义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典型案例。详细包括:具有一定代表性在审讯技巧、运用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本院审理的新类型案件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的案件;审理中较成功地把握住相关立法原那么和法律精的案件;其他对本院审讯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各个审讯业务庭定挑选符合条件的的裁判文书报的研究室初审。(二)审讯会的作用。一个案例是否作为我们的先例判决应当由审讯会。一旦案例通过审核就由案例转变为先例判决并在本院范围内公布成为本院的先例判决。假如辖区基层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分歧那么解决各院的分歧就是其中级的任务故而上级的主要作用并不是审理“大案〞、“要案〞而是通过判例来统一下级的法律适用以到达在一定的区域内执法确实定和统一。(三)先例判决与裁判文书的关系。实行先例判决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高质量的裁判文书。一个判例之所以成为极有权威的“先例〞是因为它极有说服力地说明了判决的理性根据。因此一个先例判决要重视实体部的分析和说理;另一个重要的部是对该裁判文书的点评说明该案件得以做出该裁决结果的要旨这才是对此后同类案件指导的重点之所在。(四)先例判决的更替。被确定的先例判决应当是一审生效的判决或二审被维持原判的判决。随着法律的公布、修订和鉴于我国诉讼法中审监程序的存在对先例判决的修订、再审改判的情况是必然存在的。因此先例判决同时也这就会有废止、修订问题经审讯会审核确定新的判例替代旧的先例判决而成为新的先例判决从而保持先例判决的可持续性和指导性。(五)先例判决的发布。先例判决的发布包括在本院的对合议庭和独任审讯员的发布和向当事人的发布以到达对同类案件大体一致的裁决结果和使当事人能本身纠纷的可能的诉讼结果。克制了执法的随意性同时向当事人展示的公正。(六)先例判决制度的执行。其约束力是对审讯人员在先例判决后所审理的一样或相类似案件的应执行先例判决制度对不按先例判决制度判决的应报审讯会讨;对类似案件的承办人成心违犯“先例判决〞裁判案件造成判案“有失公平〞的以违纪。二、先例判决制度的特点一是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先例判决制度为一样或相类似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提供了根据使得在一定的区域内适用法律到达统一从而在相对的范围内和相对的程度上维护了法的稳定性和一致性。这是该制度的根本目的和最显著的特点。二是对后判的强迫性。先例判决对后判的约束是通过系统的强迫性规定得以实现的表达为对后判的强迫性指导是实现适用法律的统一性的必要条件。三是准法律性。先例判决制度既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约束力但又要在审讯执法中强迫性施用故而其性质是界乎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