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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全省清洁生产工作,加强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清洁生产咨询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令2004年第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的机构、个人和实施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咨询及技术服务,并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节能办)备案公布的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企业,指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各类单位。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备案公布、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节能办)负责本辖区内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咨询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公布、定期考评、动态管理制度。第二章申请与备案第六条凡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技术服务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应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请备案,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查备案并公布后,方可从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第七条咨询服务机构应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定的行业范围,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从事咨询服务的优势行业,经备案公布后,从事相应行业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所有备案公布的咨询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没有涵盖的行业,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意后,相近行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可从事该行业的咨询服务工作。行业范围:纺织、化纤、印染、造纸、电镀、皮革、化工、医药、食品、机械、电子信息、建材、冶金、电力、农业、建筑业、矿山、服务业、其他。第八条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管理制度,能够为企业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工作责任与考核、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三)拥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或省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其中,咨询服务优势行业专业技术人员1名以上,高级职称人员具有2年以上从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的经验;(四)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咨询服务程序,熟悉相关行业的生产工艺、节能降耗和污染防治技术,有能力分析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能够独立开展相应行业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工作和指导企业编写咨询服务报告;(五)近两年开展或参与开展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的企业不少于5家;(六)与省、市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无行政隶属和经济利益关系;(七)无触犯法律、违规操作等不良记录。第九条申请备案公布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报告;(二)山东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四)清洁生产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清洁生产审核师证书复印件;(五)机构人员所属关系证明、相关制度规定和设备仪器清单等;(六)近两年从事清洁生产咨询服务的主要业绩。第十条凡申请备案公布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市级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节能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有关材料一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无驻鲁联络单位的省外单位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第十一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收到申请材料后,统一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确认。对审查合格的单位及其咨询服务优势行业予以公示。公示七日内无异议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节能办)发文公布为“山东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B级)”,有效期为三年。B级咨询服务机构一般每年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其它咨询服务的企业不超过10家,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超过5家。第十二条咨询服务机构一般每年上半年备案公布一批。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咨询服务机构应制定严格、有效的工作程序,按照与企业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咨询服务负责人、机构参与人员名单及其各自的职责分工;(二)咨询服务工作计划。主要包括起止日期,主要咨询服务事项和预期达到的效果等;(三)咨询服务的费用;(四)企业所属行业;(五)咨询服务负责人及参与人员保守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承诺。第十四条咨询服务机构协助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审核时间不少于3个月,一般应在6个月以上,2年以内;(二)审核负责人应是本机构专职技术人员,具备清洁生产审核师资格和中级以上(含中级)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