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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推进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依法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刷业管理条例》设定了15项宗教事务方面行政许可项目。在这15项行政许可中,“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已在《宗教事务条例》及《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中有具体规定;“设立宗教院校审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我局正在起草的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外国人宗教活动临时地点指定办法将具体规定。对其余12项行政许可项目,我局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和期限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汇集成《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现将《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国家宗教事务局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第一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已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同意)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4。二、行政许可条件1、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开办,学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4年以上;2、有负责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规章制度;4、能够为外籍专业人员提供基本的工作条件,并具备相应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卫能力;5、有对外籍专业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申请表;2、宗教院校简介;3、具备许可条件的证明、说明或文本;4、拟聘请渠道情况说明。四、行政许可程序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3、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查,作出许可决定。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2、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第二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365。二、行政许可条件1、拟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能够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2、拟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力,在拟聘任的专业学科领域有较高造诣;3、拟聘从事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4、外籍专业人员授课的课时比例不超过院校总课时的30%。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1、申请书;2、宗教院校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3、拟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包括聘用人数、拟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4、宗教院校课程设置及其任课教师情况;5、拟聘的外籍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历证明、所服务的机构及派遣单位、经派遣单位审核的简历、派遣单位出具的无不良记录的证明。其中,拟聘担任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还应提供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和从事过语言教学的证明。四、行政许可程序1、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由该宗教团体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3、国家宗教事务局作出许可决定。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1、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2、国家宗教事务局自受理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第三项我国五种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与